議題背景:

《邁向最小衝突與最大共識的能源轉型路徑:臺灣電業整合資源規劃指引》,簡稱「全資源IRP」報告,由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教授王筱雯與國立成功大學整合資源規劃研究團隊共同執筆,於9月19日上午發布。「全資源IRP」報告整合電業系統的內部與外部資源,參考國發會2022年公布的2030與2050減碳目標,建構2030年的中短期情境,與2050年的長期電業轉型分析,驗證不同路徑的可行性。

今年夏天,臺灣社會歷經多次的能源政策與發展的討論。從7月颱風造成光電場的災損,8月23日的核三廠延役公民投票,到9月則因高雄興達發電廠氣爆事而引發對電力供應的焦慮,以及高雄市市長陳其邁拋出的能源區域正義議題。從政策選擇到設施安全,都顯示出臺灣在能源安全與發展間需要處理的挑戰有多複雜。

「全資源IRP」報告提供了能源政策發展的討論架構。報告中主張,以供給為主的規劃模式無法因應再生能源用地競爭、尖離峰差距擴大、機組更新延宕等多重挑戰。報告建議,政策應以「參與式規劃」貫穿全過程,並建立專責規劃機構與參與式治理機制。

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專家,就報告中對未來電力供需規劃的溝通與資源整合的建議,提供觀點。

 

報告連結:臺灣電業整合資源規劃指引_全書.pdf

決策者摘要:全資源IRP_決策者摘要.pdf

 


2025年09月10日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 張簡樂仁(本報告共同作者)

Q1:您認為這份報告的見解,對臺灣電力供需規劃的溝通過程或資源整合,有哪些可參考之處?

臺灣的電力供需規劃,通常將政策目標放在第一位,較少系統性地分析以及全面了解實務執行上遇到的問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也不足,故這份報告彌補了實務規劃與公眾參與機制的不足。

Q2:您認為這份報告所提及的規劃框架,若要實際落實,可能面對什麼挑戰?

資源整合需政府跨部會合作,一向是國安議題,各部會的溝通與當責會是最大的挑戰。建議將整合資源規劃置於行政院層級,以專責機構統籌跨部會協調,才有最好的效果。

Q3:您認為臺灣是否有機會以這份報告作為框架,建構能源政策溝通制度?您為什麼這麼判斷?

這份報告的操作指引,涵蓋資源整合的規劃方法、政策目標的擬定方式、利害關係人的溝通、電力政策形成後的執行、以及民眾的宣導與教育。上述議題都可以從這份報告得到方向與啟發。

 

2025年09月10日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教授 趙子元(本報告共同作者)

近年臺灣能源轉型的最大議題,已經從探討綠能的占比,轉移到如何在轉型同時精準促進能源韌性。隨著用電需求逐年攀升,臺灣能源轉型更進入到關鍵時刻,如何提供多面向的決策支援資訊至為重要。「全資源規劃」(Integrated resource planning,本報告中簡稱「全資源 IRP)並不是一個嶄新的概念,部分西方國家於千禧年間已發展理論與提出實踐案例。全資源IRP的重點在於同步考量能源需求與供給的長期平衡,並納入影響平衡的技術、資源以及社會等因素,以開發與掌握方法及策略的替選方案組合。

過去電力規劃多以供給面出發並往往完全由公部門主導決策,而近年由於再生能源的特性與推動政策,已讓消費者可以參與能源生產的決策過程甚至扮演供給者,對能源市場的供需模式改變產生極大的推力,全資源規劃便可以提供多元科學資訊給不同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做為決策客觀依據。然而有別於傳統發電單點區位模式[1],再生能源分散式的發展帶來的土地競爭、尖離峰差距與機組更新延宕等議題,更凸顯傳統僅討論電力供需的侷限性。這份報告強調整合電業系統內外部資源,並以2030與2050減碳目標建構不同情境,提供更全面的決策依據。對今日的臺灣而言,這種跨部門、跨領域的整合思維,確實值得在電力規劃、空間整合與社會溝通等面向中納入參考。

然而,若要落實「全資源IRP」的規劃框架,臺灣仍面臨多重挑戰。首先是制度層面,目前能源規劃主要由單一部會主導,跨部門協調與土地利用規劃結合不足,缺乏系統性的整合機制。其次是科學資料基礎,中長期情境分析需要結合土地利用、建築能效、電網瓶頸與需求面管理等資訊,但這些資料往往分散在不同單位與不同專業領域,目前尚未形成可供決策的完整資料平台。第三是地方治理,能源設置往往與社區權益、農漁產業以及生態保育產生矛盾,這也是近年光電發展在地方屢屢引發爭議的核心。若沒有建立制度化的參與過程與信任基礎,規劃將難以獲得地方支持,更甚者在未來反而增加更多的不確定性與社會成本。

那麼,臺灣是否有機會以這份報告作為框架,建構新的能源政策溝通制度?我們認為是有可能而且是極有需要的。一方面,近年陸續已有能源白皮書、淨零路徑、環社檢核等,已開啟跨部門討論及社區溝通的經驗,顯示社會正在提升跨部門的策略式規劃及參與式規劃的關注。另一方面,如果能進一步設立具獨立性的專責單位與機制,並以透明資料庫、跨部門協作平台與地方對話機制為基礎,除了避免僅有能源供給的單方面角度,還能納入地方需求之空間整合規劃,就有機會將 IRP 框架轉化為實質的政策工具。換言之,「全資源IRP」的價值不僅在於提供技術性的規劃工具,更在於提供另一種治理思維。透過跨部門協力、空間資訊整合與地方參與,才能真正找到能源轉型過程中「最小衝突、最大共識」的路徑,並讓電力規劃回應臺灣社會在土地、環境與公平上的關切。

 

[1]:以前各種電廠都是單點區位,如火力發電廠在台中、核三在屏東、核二在新北、水力發電往往在水庫周邊。

 

2025年09月08日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助理教授兼雙聯EMBA班主任 徐昕煒

這份報告最大的價值,是把電力規劃變成一個可公開討論、用數據驗證與持續修正的過程,而非唯一「最佳解」。以目標設定與限制,組合不同的情境(像是光電、風電、負載成長、碳價高低),再用一系列模型跑出結果,並以尖峰週與潮流分析檢查是否可行,最後回到《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這個制度框架裡。這種「模型—場域—制度」的設計,讓原本零散的電力規劃,變得比較透明,也更容易整合各方資源。

但要落實,還有幾個大挑戰。

第一,權責不清楚、資料不透明。如果沒有跨部會的專責單位,也沒有強制資料共享,IRP 只是紙上談兵。

第二,社會參與不能只靠環評。應該有常態化的專家、民眾與地方溝通機制,並且搭配清楚的圖表與案例,否則很容易變成更多爭議。過往能源轉型白皮書具有完善討論流程,且其亦規範應「建立能源政策公民參與指引」,應具具體落實。

第三,可靠度指標太寬鬆。現在的「999」標準[1],一年容許缺電 8.76 小時,其實沒有算入同時故障多組電源的N-x情況,或配電層面的風險,會出現「總量不缺,但實際上系統不穩」的問題。

另外,需量管理(DSM)與彈性資源的分析過於粗略。報告提到需量管理和儲能很重要,但沒有提供「能削減多少電?多快能反應?成本多少?」等關鍵數據,就難以排出投資優先順序。尤其,報告提出到2050年時將有100 GW的儲能容量。這個數字非常龐大,但卻沒有解釋清楚到底是怎麼推算的。但這樣的儲能規模,會使評估系統彈性時產生偏誤。是否真的需要那麼多的投資?以及如何應付高比例再生能源下的波動?比較合理的做法,是把「再生能源滲透率」和「尖峰需求削減」當作驅動因素,推估需要多少儲能或其他快速反應的資源,並檢查它們能不能真的提升可靠度、同時控制成本。

此IRP報告目前僅可作為單一年度定量目標的系統評估,但仍無法以單一現況所提出的作法,取代長程模擬與最佳化工具。建議結合其他中長程模型共同評估。當然,我們樂觀看待IRP報告所帶來的改變,臺灣是有機會把這個框架轉成制度的。首先,我們已經有《電業法》第91條的供需報告,可以直接承接;二來,像澳洲的整合系統規劃(Integrated System Plan, ISP) 也證明「兩年一輪+公眾參與」是可行的;三來,報告本身也提供了案例(例如協和電廠改建、最小衝突選址),可以當作第一批「關鍵議題報告」的範例。最後的關鍵,在於政府願不願意把這套方法,從研究成果真正變成常態制度(能源轉型白皮書公眾參與篇有很好示範),並投入預算與跨部會的授權。如果能做到,臺灣的電力規劃就有機會邁向「不只是不缺電,更是穩定、可負擔、也能獲得社會支持」的新階段。

 

[1]:指「推動供電可靠度999方案」。

 

2025年09月10日
國立中央大學水文及海洋科學研究所教授/地球科學學院院長 李明旭

將「全資源IRP」完整且系統性地,應用於評析不同情境下的電業轉型分析,是研究團隊值得大家高度肯定的貢獻。零碳電力的確是我國達成2050淨零目標的最關鍵挑戰,若能將本報告所提出的整合性規劃架構及方法流程,以實證研究獲取進一步的研析與推動策略,將會是十分難能可貴的電業轉型循政治理基礎。

此外,本報告在電業轉型的參與式治理,提供了可操作的流程與步驟,讓公眾與利害關係人可以共同參與規劃與決策。但框架與程序如何靈活應用,箇中關鍵及操作細節,特別是各縣市、社區有不同的在地特殊性,涉及社會經濟與文化認知差異,確實需要更多的實證來達成最小衝突與最大共識的關鍵。

能源或電力本就是供給與需求的能資源管理議題,理解自身發展限制及外部挑戰會是達成2050淨零目標的關鍵。我國的零碳電力不可能無限制供應。以目前國發會路徑,火力發電須搭配碳捕獲再利用與封存是極大挑戰。報告內圖1-2的2050淨零目標,是需要搭配每年4000萬噸的碳捕獲、再利用與封存。若這無法達成,目前的所有分析情境也無法實現,這是僅從電業分析的結果,尚需考慮外部限制與挑戰。報告內提供了許多不同情境於2030、2050的模擬推估數據,建議適度揭露這些模式模擬所使用的數據     ,並說明其不確定性及模式參數敏感度分析,應會更有助於理解模擬結果。同時,也建議說明本報告所呈現的流程、情境模擬結果的可行性之限制因素,應有助於未來政策溝通與應用之參考。期待本報告專書的發表,能提供我國電業轉型的重要政策參考基礎。

 

2025年09月10日
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助理教授 楊智元

這本《全資源規劃指引》(IRP)是一份能源未來規劃的方法論。它期待為臺灣的能源未來,指出一條基於資料與證據原則的,加以納入價值爭論的處理原則,來應對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的時代需求。長久以來,《全國電力供需報告》往往優先滿足用電成長,置穩定供給於首位,直到開發與環境產生衝突後(如漁電共生安裝與既有養殖漁業土地競逐),才以補救手段回應,陷入「先開發、後補救」的循環。鑑於當前臺灣社會對於生態、區域均衡與在地民意等重要價值的深刻要求,更新既有的規劃典範顯得格外迫切。

這本新指引嘗試補強當前規劃程序中已有,但需要做得更好的設計,改以「社會參與」為核心起點:首先在規劃初期便廣泛蒐集社會各界意見,規劃者不僅聽取意見,更要讀懂不同主張後潛藏的「價值主張」,例如「增加綠電」意味的是對於未來環境生態的在乎與「維持低電價」是在意工業生產的競爭基礎與生活成本 。規劃的目的便是將這些競逐的價值主張,轉化為可被比較的多個「政策選項」。然而,我們不應過度樂觀地相信共識一定能成形,但至少這有助於不同主張的妥協與釐清排序。

接著運用科學數據與電腦模型,模擬出「再生能源極大化」、「節能優先」、「燃氣橋接輔助轉型」等不同情境的未來樣貌。模型會呈現各情境下的電價、空污、經濟衝擊等結果,讓抽象的價值論辯轉為有憑有據的場景評估,便於合理比較。然後,對擇定的較佳規劃路徑採嚴格的「壓力測試」,模擬當面臨極端情境時,電力系統能否有足夠的「韌性」。最後,將方案轉化為一份權責分明的行動計畫。

此指引能跳脫過去僅考量單一面向的侷限,反思在電力生產上,把「技術」、「經濟」、「公正」與「生態」視為彼此競合而無解的錯誤預設,而尋求更為豐富的搭配選項。如何以現下開展的議題脈絡作為操演案例,並結合能源願景協商的電腦情境模擬,是此指引可再增強之處。它積極尋求社會的廣泛參與,雖無法確保產生共識,但能夠促使公眾反思不同主張之合理性,而有助於民主協商。

 

2025年09月12日
國立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系教授 戴興盛

王筱雯教授研究團隊提出的「全資源IRP」報告,對我國電業規劃、能源轉型、淨零轉型工作,是一個重要且值得嘗試的規劃典範移轉。以下簡短評述這個規劃方法論的長處,以及在臺灣脈絡下需要注意的限制與挑戰。

  1. 臺灣目前的電業規劃,是針對狹義電業系統,也就是一個較小系統的最適化。而全資源IRP,則是一個包括電業系統之外、更全面的整體系統之最適化嘗試,考慮更多、更全面的因素,且以參與式規劃貫穿整個規劃過程。就此,理論上全資源IRP應該能獲得較具有全系統最適化的結果,並擴大以可信資訊為基礎的規劃共識範圍,極值得納入電業規劃流程中,並以此為基礎推動電業規劃及治理的典範移轉。
  2. 然而,為實現上述願景需要各項量化資訊來協助評估,但目前可獲得的資訊仍相當有限。尤其是涉及環境與社會經濟面的資訊,通常並不可得或相當不完整。例如,再生能源用地所涉及的不同生態環境區位,其生態系服務價值在整體國人及特定地區居民中的價值為何?其社會經濟文化價值為何?不同價值間是否能量化比較? 價值權衡的資訊在絕大多數狀況下並不可得,也非量化最適化模型可解,因而使全系統最適化的理想僅能部分實現。
  3. 上述第二點所提的限制,將使全資源IRP在落實至在地層級時面臨重大挑戰。無論是出於任何原因,包括質疑考量因素不完整、資訊不齊備、不同意專家或公民會議判斷、或是鄰避態度,對於(階段性)規劃結果有不同意見者,仍會以上述原因為基礎,挑戰或抵制規劃結論。
  4. 前述第三點之挑戰,是所有規劃方法論都會面對的問題。個人基於實務經驗建議,問題根源還是來自於公共財(public goods)治理的困境。亦即,人們普遍會規避提供與維繫公共財的責任,並在既有政治、經濟、社會、制度權力基礎上,將責任推諉至權力弱勢者,這甚至經常是以科學規劃之名為之。要處理這個挑戰,建議無論是IRP或是任何方法論,都需要在一開始建立前提共識:淨零責任的合理分擔。也就是,除了循證治理、參與式治理外,也需要加上「以責任為基礎」治理。如此,社會各界始能在符合正義的共識下,在思考全國尺度以及在地尺度所應承擔責任的基礎上,使IRP的規劃過程與結果符合正義,並能普遍被社會所接受及落地實踐。

 

2025年09月15日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暨社會事業經營學系助理教授 黃慧慈

由王筱雯教授帶領的「國立成功大學整合資源研究團隊」在2025年8月發表《邁向最小衝突與最大共識的能源轉型路徑:臺灣電業整合資源規劃指引》,該指引最開始即點出一個根本的命題:到2050年估計將有高達5000億度電的用電量。用電需求和電力安全將是當前和未來十分棘手和關鍵的議題。這份規劃指引試圖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一個系統性的分析及可行的解方。其提出的「全資源IRP」(Integrated Resource Planning, IRP),不只是整合電力供需,還包容了技術、市場、環境、社會需求和治理等多種層面。

該指引針對臺灣的電業議題歸納出三大面向:一是「電業與電網」、二是「土地與環境衝擊」、三是針對特定敏感社區和族群的「公正轉型與正義」。其研究方法之一為科學性的模擬與推估,分析不同能源類型、地區與時段的用電需求,提供可提升臺灣電力供需穩定性的參考。研究另以專家德菲調查法補充,用於校正推估和問題盤點,而提升了可信度。

由於臺灣在能源轉型中導入新能源科技,改變了我們的社會、政治經濟與自然環境,加上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導致轉型經常伴隨著抗爭和質疑而前進。「全資源IRP」的可貴之處,在於它從電業的系統性分析,延伸至電網韌性,再納入社會為本的參與式規劃及跨部門治理,循序漸進地規劃出臺灣未來電力藍圖。有趣的是,該指引將臺灣的電業劃歸為三代:我們已經走過第一代以經濟成長為目的的電力供給系統,並逐步進入到第二代電業困境,被動回應環境反撲和社會衝擊。該指引主張我們應該躍升到第三代,積極地在電業規劃中面對系統性問題並建立制度化溝通協調機制,這一點我深表認同。

從規劃到落實,IRP指引將會需要更多的人力、資源和推動。期待IRP指引能依據其強調的「本土方法學」,為每一個獨具特色的案例和場址提供適地適性的建議,這將是衡量其成效的關鍵。

 

2025年09月15日
國立臺灣大學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國際學位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趙家緯

Q1:您認為這份報告提供的見解,對臺灣的電力供需規劃的溝通過程,或資源整合,有哪些可參考之處?

如本指引圖1-3所示,臺灣電力供需規劃實質上已經進入須回應多重需求的階段。但能源署現行依據《電業法》第91條所規範的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卻無法回應此多重需求,舉例來說,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並未回應階段性減碳目標,也僅採用單一用電成長情境來推估供需(可參考趙家緯,2022)。而本次引介的全資源整合資源規劃,若可修正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製作程序、採用多情境評估、增添公眾意見諮詢程序等,有助於臺灣能源政策的推動。

Q2:您認為這份報告所提及的規劃框架,若要實際落實,可能面對什麼挑戰?

本指引雖提出社會為本、證據為本、韌性為本與行動為本等四大階段,但其若欲落實,將會遭逢「規劃週期」、「制度量能」、「知識量能」等三重挑戰。

  1. 規劃週期—美國IRP制度為每3年更新一次,規劃長度為15年。但臺灣電業法法定規範週期為每年更新一次,規劃長度為10年,此規劃週期落差,將削弱其對於電力資源佈建的引導成效。
  2. 制度量能—美國IRP制度的重要性,在於緊密扣連電力監管單位之職權,故除引導電力建設規劃外,亦牽涉電價訂定。但臺灣目前未有獨立電業監管單位,且電價審議制度亦自外於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故目前制度上,將未能支持IRP的推行。
  3. 知識量能—若欲落實社會為本與證據為本,則需借鏡國際近期推動IRP時,均要求應依循開放資料原則,須揭露使用的規劃模式,利害關係人方能檢視並提供意見。但臺灣的電力系統規劃專業知識與社群較為封閉,且在電業與能源主管機關均有研究契約合作下,難以獨立就官方或是電業提案提供分析。因此在利害關係人知識量能不足之時,難以達到原先IRP設計目標。

Q4:您認為臺灣是否有機會以這份報告作為框架,建構能源政策溝通制度?您為什麼這麼判斷?

並不樂觀。臺灣能源政策目前的瓶頸,乃是再生能源目標量的設定,並未能反映其發展潛力。如本指引演示的案例,在2030的電力結構中,光電設定目標,甚至低於官方目標;而在協和電廠的案例,也未能將北部電網可能設置的離岸風力納入情境設計。當最重要、可符合多重目標的資源上限設定,與淨零目標達成時有所落差時,IRP程序可提供的決策資訊勢必受限,也無法就此引導進一步的空間配置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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