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背景:

台灣時間2025年1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加嚴規範太陽能光電設置。此次修法規定,未來在環境敏感區、山坡地及水面,設置5公頃或裝置容量10MW以上的光電設施?,或設置40公頃以上或容量40MW以上者,都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但排除屋頂型、100平方公尺以下面積且自發自用、面積1公頃以下已通過環評者。

經濟部能源署新聞稿: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1082

 

補充資訊:
從2024年開始,SMC選取了三個光電案例(知本案、七股案與布袋案),並訪談案例背後的11組利害關係人,將分析結果製作了一個互動網站【光電議題探索室】,若有意了解台灣光電議題更多脈絡,可參考:https://smctw.tw/19019/

 

為使大眾更加理解臺灣的光電發現況與挑戰,因此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專家提供觀點。

 

專家怎麼說?
【吳志偉】【高銘志】【王素芬】

2025年11月26日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 吳志偉

Q1:光電是最成熟的再生能源技術之一,環評加嚴對於增設太陽光電有什麼影響?有可能會影響能源轉型目標(或無碳電力目標)嗎?

(一) 我國為出口導向國家,半導體供應鏈為重要經濟支柱,國際客戶視「綠電使用為合作必要條件」,本次光電環評修法恐影響企業履行減碳承諾、削弱我國產品國際市場競爭力、衝擊產業出口訂單,導致國際大廠降低長期投資台灣意願。

(二) 本部強調「環評相關修法應審慎評估」,為穩定國家產業發展、考量政策穩定性與一致性,需於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間「取得務實平衡」。本部將持續透過社會溝通,穩健推動能源轉型,確保供電穩定與產業競爭力。

Q2:不同光電案場有實務差異,例如地形、規模、環境型態,要求同樣的環評程序,是否能落實評估?

(一) 本部將與環境部共同研議相關配套措施,盼能建立通案性之審查標準,完善把關機制,使相關法規修正符合產業實務及社會期待。

(二) 另本部將持續與環境部討論太陽光電環評標準修正等相關作業,以環境保護原則,與各部會、地方政府與社會各界研商;結合科學數據與社會共識研議,持續滾動式修正,兼顧和平衡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

Q3、法律修正後,是否表示除了環評要求之外,其他的審查機制(例如環社檢核、農地生態指引)都不再適用?或是有其他簡化措施來降低衝擊?

(一) 法律修正後,導致未來光電開發多數須辦理環評,有關環評法與相關審查機制是否適用,本部會再與環境部作討論。

(二) 本部未來將加強屋頂型政策誘因,增加屋頂型設置量來降低衝擊,並增加離岸風力,補注再生能源整體設置量。屋頂型方面,本部已規劃一定規模新建物設置光電、私有建物設置獎勵措施,同時投入公有屋頂盤點,與各機關研商招租及具體執行。

 

2025年11月25日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高銘志

在此次修法前,太陽光電發展早已停滯

根據官方最新統計,今年(2025年)1~9月新增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817.6MW,較去年同期發展量1,287.9MW 減少36.5%。而太陽光電產業在此次修法之前,在臺灣就已面臨困境,例如,在修法前四天(2025/11/10),經濟日報就報導標題名為「資金外逃!國內太陽光電發展倒退15年」,指出台灣太陽光電產業面臨的挑戰愈發嚴峻,不僅外資信心動搖,就連中國及其他國際模組大廠,也對台灣市場「不進反退」的現象感到驚訝。修法前的媒體報導中,類似的新聞早已氾濫。

經濟部未有證據指出此次修法涉及之光電設施為「過去與未來」臺灣太陽光電發展主力

此次修法強化環評(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的範圍,目前僅及於「環境敏感區、山坡地及水面設置5公頃或裝置容量10MW以上光電,或設置40公頃以上或容量40MW以上」。經濟部並未盤點「目前」已開發之「15.099GW」(至2025年9月),以及申請設置中的光電設施,架設地點位於本次修法範圍的比例,也無提供更多評估光電發展會受修法影響資料佐證,故也難以證明此次修法會重創未來太陽光電發展。

無充分證據指出,環評會卡住再生能源發展

退萬步言,若當真需要強制環評,也未必會重創再生能源發展。

以離岸風電開發為例,2017年9月曾發生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槓上經濟部的爭議事件;在當時,21件環評只有1件通過,詹順貴質疑環保署只剩3個月時間審查,形同把離岸風電承辦責任都丟給環評。[1] 此看似環評就要卡住離岸風電發展,但實際上,該年底通過環評者,裝置容量爆量超過 10GW。若連如此不願意阻擋環評的副署長,最後都無法抵擋離岸風電的環評通過,看來若適用在光電上,並不會發生律師詹順貴所擔憂之現象:

「母法訂得那麼的鉅細靡遺,這個基本上就已經破壞了整個法律體系的架構,大大小小的光電幾乎都要做環評,會產生了巨大的阻礙,就等於是扼殺了這個產業的發展。」

環評並未卡住離岸風電發展,為何太陽光電要擔憂?難道環境部有加嚴光電環評程序之構想?

環社檢核並不能取代環評,且違反法治國原則

經濟部主張:「經濟部表示,......漁電共生專區設置則走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

世界各國針對各種開發行為所造成的環境影響,普遍均以環評制度做為監督工具。通常也可以微調環評程序的繁瑣程度,而平衡考量大型與小型開發計畫之需求。

而臺灣近期創設之環境檢核制度,不像環評制度有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作為法源依據,屬於違章建築。照道理開發商並無須遵守此種違反法律保留之制度,但開發商為取得開發權,只能無奈配合。而過去此種違法之環境檢核制度,早已增加原本法律未規定的限制,而扮演小環評之角色。莫非政府要主張,自己創設但法律未授權的小環評,實際上造成漁電共生專區開發之障礙?

問題是出在土地:欠缺用地取得規劃的太陽光電政策環評

與其說問題是出在環評,倒不如說,真正的問題根源在開發用地取得。國外長年來加速再生能源開發之方式,多以再生能源加速區(renewable acceleration areas)搭配策略環評(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讓個別開發案,除便利開發商取得用地,甚至可因已事先有策略環評,所以在個案環評上可以獲得加速或豁免。但臺灣政府長期欠缺太陽光電政策環評之思考,以及事先作環境調查並與在地居民溝通減少爭議,也導致開發商的開發困境。

我認為政府可能企圖以此轉移外界,對於明年無法達成20GW光電目標的責難。

政府原訂2025年太陽光電20GW的目標,顯然已經無法達成。雖然政府將目標延後至2026年,若以歷年來最快速發展之年增率(即民國111年底9,724MW至民國112年12,418MW)也一樣不可能完成。這也意味著,2026年11月不可能達成此一目標。

 

2025年11月25日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地理學系教授 王素芬

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與地質法部分條文,意圖加嚴太陽能設置規範,以回應近年光電爭議。然而,此次修法在程序面缺乏充分論證與社會溝通,未能符合程序正義;在實質面亦未釐清問題根源,反而凸顯政策設計中科學性不足的結構性缺陷。

光電衝突的核心,在於缺乏國土治理架構與土地適宜性規畫,而非環評制度本身不足。環境影響評估本質上屬個案工具,適用於評估單一開發案之直接與局部影響。然而,本次修法實則將環評制度,推向國土法暫緩實施後,所需的替代治理工具,要求其處理跨尺度、跨議題的空間治理問題,包括生態連續性、累積性衝擊、土地利用結構、與能源設置的空間正義等。環評的定位與技術能力,均無法支撐如此宏觀的政策功能,未來可能面臨環評量能不足、品質下降、審查耗時成本上升…等問題,進一步延宕綠能目標與淨零轉型時程。

此外,本次修法以面積或裝置容量作為啟動環評的主要門檻,缺乏科學基礎與空間敏感度考量。光電設置的環境影響與土地本身的環境敏感度、水文條件、地景連續性、社會使用模式及地方治理脈絡息息相關。以規模門檻作為判斷標準,忽略了空間異質性,可能造成高敏感地區的小型開發未受監管,或低敏感地區的大型開發遭受過度管制,形成制度上的雙重偏誤。面對光電與國土治理等跨尺度議題,期望透過科學化的政策支持系統(例如國科會「臺灣永續棧」這類跨領域整合平台),能為複雜的爭議累積理論基礎與科學證據,作為治理依據或修法方向。

 

註解:

[1] 拒背離岸風電卡關黑鍋 ,詹順貴槓能源局:下周起拒收開發案,https://www.storm.mg/article/33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