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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背景:
研究文獻:
- Wesley, D., et. al. (2021). "Unextractable fossil fuels in a 1.5 °C world." Nature.
專家怎麼說?
2021年09月09日
台灣大學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國際學位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趙家緯
「不可開採的化石燃料」概念源於2013年非政府組織「碳追蹤倡議」(Carbon Tracker Initiative)提出的〈不可燒的碳〉(unburnable carbon)分析報告。[1] 碳追蹤倡議提出這套分析,乃是鑑於諸多油氣與煤炭公司的市值是由其掌握的化石燃料蘊藏量而定。然而為達到抑制增溫的目標,實際上許多化石燃料不應開採,而分析結果也引領出氣候倡議行動的重要口號:「將其留在地底中」(Keep it in the ground)。
此研究作者之一的艾金斯(Paul Ekins)為國際知名環境經濟學者,在2015年也曾發表〈當全球升溫限制在攝氏2度時為開採化石燃料的地理分佈〉[2],為國際首次就「不可開採的化石燃料」的議題進行區域性分析。而此次發表的延續研究,則以抑制增溫1.5度時的碳預算為評估基礎,因此不可開採的比例更高。此評估中一關鍵評估結果是化石燃料產量每年需減少3%,意即若要避免增溫超過1.5度,全球許多化石燃料產地已達產量頂峰,因此不宜增加新的開採計畫。
影響此論文研究結論的重要參數包括碳預算、碳移除技術發展程度、碳捕集封存導入速度、航空與石化業的能源服務需求成長等,其針對後三個參數均以敏感度分析,討論其對於研究結果的影響。研究中評估不同碳移除技術發展速度,發現碳移除技術發展較快的模擬,也只讓不應開採的化石燃料比例減少2-3%,顯示整體趨勢並不會因為碳捕集封存與碳移除技術的導入,便可迴避化石燃料業結構轉型的需求。
但此研究較大的限制乃是其對於區域性產量削減的模擬,僅以生產成本為主,忽略政策目標的影響。各國與企業的化石燃料開採規劃是依政策目標而訂,如西班牙在氣候法中明訂禁止新的化石燃料開採,英國石油設定2030年減少油氣產量40%等。
臺灣雖非化石燃料生產國,但過往仍有許多在海外探勘油氣計畫。當時審視此類計畫的必要性時,未考慮減碳因素。故可參考此研究結論,重新簡視油氣探勘計畫。再者,國內金融業者近期均著重於評估其投資組合的氣候相關風險。此研究成果可作為評估其針對油氣業投資之依據。
參考資料:
[1] Carbon Tracker Initiative (2013). “Unburnable Carbon 2013: Wasted capital and stranded assets .”
[2] McGlade, C. and Ekins, P. (2015). “The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of fossil fuels unused when limiting global warming to 2 °C.”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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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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