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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9、氣候峰會、碳交易、氣候融資、調適、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
科技媒體中心、劉哲良、趙家緯、王寶貫、許晃雄
議題背景:
自3月中,「漁電共生」爭議再度浮上檯面。這次討論焦點,在於農業部漁業署研擬推動「漁電專業分工」的新方向。政府一再強調「養殖為本、綠能加值」的政策初衷不變,也說明這不是政策大轉彎,更不是要讓漁業與綠能回到互相競爭土地的「漁電脫鉤」狀態。不過,外界更關心的是,實務上這樣的制度調整,是否反而會讓光電業者與養殖業者彼此切割責任,讓假養殖查核、案場設計、生態衝擊與地方溝通等問題變得更難處理。
經濟部能源署:漁電共生推動策略:
國內相關報導:
為使大眾更加理解在「養殖經營」、「綠能達標」與「地方接受度」這三個面向發生衝突時,應該如何考量,因此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專家提供觀點。
專家怎麼說?
【陳德容】
2026年04月06日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創新研究所助理教授 陳德容
為回應漁電共生案場「有電無漁」的普遍現象,近日農業部漁業署積極研擬「漁電專業分工」的政策新方向。外界質疑此舉為「漁電脫鉤」的前奏,目的是協助光電廠商擺脫取得用地必須維持養殖事實的承諾,讓共生轉為競爭。這顯然已非文字之爭,而是大眾對漁電共生政策的信任正逐漸瓦解。
梳理漁電共生政策從提出到落地,對西南沿海養殖聚落已形成數波的排除與衝擊。政策提出後,養殖土地與租金水漲船高,首先排除了承租漁戶,過去建立的非正式契約關係破裂。其次,排除了高齡漁戶,傳統養殖退場、提早退休。此外,許多強調生態價值、建立在地品牌的養殖戶,因為粗放(低密度)養殖而往往需大量承租土地。面對光電開發計畫,因而缺乏籌碼。即便光電廠商承諾可回租土地,但施工時程不確定下,養殖戶要勉力維持自有品牌的客戶群實屬不易。在光電完工後,養殖戶要重新適應生態養殖模式、甚至要重建自己的品牌價值—這對於過去好不容易以在地品牌所形成的另類發展途徑,無疑建起了另一道難以跨越的坎。在政策引導不足、又倉皇上路的情形下,市場決定了鄉村發展取向,所謂的「養殖為本」淪為政策口號,除了每年地主多獲得的幾十萬租金(而那本該是光電廠商付出的土地成本)之外,光電產業對於在地、產業,絲毫不見「加值」之處。
為因應上述爭議,相關政策與機制幾經調整。在嚴格要求生產事實的前提下,養殖漁民得以與光電廠商協商,規模較小的電業也有機會進入少數大型電業壟斷的市場。因為權力關係相對平衡,兩造間得以逐漸發展出夥伴關係—大阿蓮崙仔頂段的漁電共生示範案場即為一成功案例。方舟電業在案場興建過程中與漁民持續溝通,全場為顧及虱目魚採收而採用堤岸型光電,甚至在鋪設比例上退讓。部分支持再生能源、且具產業創新理念的漁民,也由此看到機會,期待能以其養殖技術作為與光電廠商談判的籌碼,共同為現有的漁電共生案場實驗出新的可能性。
當這些模範案例逐漸成形之際,原應持續擴散、藉此修補大眾對漁電共生政策的信任,卻突然轉向「漁歸漁、電歸電」的政策方向──這對於與養殖漁民溝通協作的光電廠商、以及始終為漁電共生努力創新的漁民,無疑是狠狠的一巴掌。過去制度中本應做好與養殖漁民的溝通、以及適宜養殖案場的規劃,在新制中卻成為可擺脫養殖責任與承諾的交換。即便漁業署強調政策還在研議、制度可能採雙軌進行,但這已足以讓漁民在協商過程中所僅有的籌碼──養殖技術──變得不再關鍵。少了後期養殖事實查核的壓力,光電廠商將可再壓低與漁民的溝通成本,原本就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將更傾向光電廠商。
回到問題的起點:漁與光電,究竟為何無法「共生」? 在實驗室外,影響共生與否更大的因素,是獲利最大化的資本運作邏輯。理想的政策是引導光電廠商與養殖漁戶建立具共同利益的「共生」關係,而新政策卻反其道,將其轉為平行獨立、甚至是競爭土地利用的對立雙方,若養殖成果仍無法在短時間有具體展現,被迫在新的遊戲規則裡成為第三方的協會及地方政府,恐怕將是最為難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