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上篇中篇,我們看到了自駕車此新科技在產業及應用倫理的專家觀點,最後讓我們從醫療和法律專家的角度,更多元地看待自駕車在AI人工智慧的運用、法規制定的議題。

與會專家意見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李崇僖

李老師從醫療觀點出發,AI在醫療與車輛的應用上,明顯的規範差異是:

1. 專業責任的多寡

首先,臨床的AI技術有現場的專業醫護人員來操作,所以某些AI技術毋需待到各項水準都達最高標才能應用,而如此放行標準也使AI能早些開始收集使用者習慣,進而優化設計以求更佳表現。若使用AI而產生醫療糾紛,其中的爭議不會由AI設計商獨自承擔,操作的醫護人員同樣需被檢討有無人為疏失。因為醫護人員所受的專業訓練,不應該因爲AI的出現與否而影響醫療安全。但目前駕駛自駕車並不需要特地考取證照,而產品的行銷手法可能會讓使用者輕忽了自駕車上路的風險。

2. 法規調整之規模

AI導入醫療領域不一定會使醫病關係的權利義務產生瞬然巨變,但自駕車導入社會卻會改變許多用車規範(例如自動跟車、煞停需要限制在多少時速內等)。雖然目前駕駛應負主要責任,但未來的輔助或自駕功能越強時,車廠責任勢必會提高,所以強化自駕車發展環境的重點是,我們應該先想像出哪些法規需要改變。

3. 使用AI的門檻高低

AI醫療的決策者有其專業,但自駕車的使用者卻無有別於真人操作的額外門檻,加上媒體會臆測甚至過度渲染或誇大這些功能,致使消費者容易輕忽使用的安全性,所以照理說,某種程度上應避免過度信賴自駕車,但這似乎對自駕車發展又不太友善。這是很有趣的情況,讓我們思考,社會溝通的方向到底該強調「機器開車已經比真人開車安全」,抑或是「機器開車也不一定絕對安全」呢?或許兩者兼顧的論述不必然有矛盾(即自駕車雖然比人駕車安全,卻也不可能完全零風險),但方向不夠明確依舊不利於社會溝通。

從法規討論便會牽動到責任的釐清。李老師指出,歐陸法系的日本近期企圖立法:當第四級以下的自駕車發生事故,此責任在駕駛人而非車廠[1]。不同於前者,美國法十分強調「侵權(tort)責任背後是公共政策」的概念,也就是說,適度課予產品責任是必要的,這會促進技術進步與更安全的創新。因此,針對法律是否要將責任課予廠商的議題,如果要對其課責,就該明定出場標準;如果沒有明定標準,那麼廠商至少需要承擔些許法律風險,即法院會傾向把責任歸給廠商。總的來說,此處的爭點變成:法規應該寫明於產品的出廠標準,還是以責任劃分方式(前提是主體可直接承擔該責任),說明業者的負責範圍;抑或是由民間機構或協會提供認證,沒有認證的部分,消費者就要自負風險呢?以上幾種模式皆是可再斟酌的選項。

另一個值得比較的層面是,飛機同樣也使用自動駕駛,相對來說卻非常安全。這是因為:(一)航空交通有塔臺全面管制飛航狀況,因此不易發生意外,一般路面條件不具有如此的可預測性,法律上來說,自駕車的挑戰也比較大。(二)《民用航空法》向每家航空公司皆課予重責,所以每間航空公司的產品(軟體或硬體上的)修護都相當謹慎,但是當路上隨處可見自駕車時,不一定每位車主都能夠為了用路人的安全而積極保養,這也是問題所在。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莊弘鈺

不論在德國或美國,莊老師認為較大的法制爭議有四個:

1. 自駕車裡要不要有人?且此人要不要有駕照

目前美國的部份州區允許第五級的車輛直接上路[2],德國則是規定車上至少要有一人,且此人必須能出示駕照[3]。

2. 賠償上限

德國清楚規定了,自駕車事故所造成物的損失或人的傷亡時的賠償上限,受害者最高可獲得損害賠償1000萬歐元[4]。

3. 保險上限

舉例來說,美國各州便有不同規定,從無特殊規定到州法律要求自駕車保險為一般車輛的250%不等。

4. 研發與測試資料的保存期限

其實自駕車的資安問題不亞於安全性,基於Google、Uber等大企業視資訊為重要資產,為了不影響其投資意願,目前美國的法規相對寬鬆。這種做法或許是希望吸引外資,待到未來市場發展成熟後,資訊保護或釋出條件就會陸續有法可據。其他國家如德國,則要求保存自駕車的決策資料6個月,而臺灣、中國北京與新加坡更嚴格要求業者必須保存3年內的相關資訊。

此問題上,我國應學習德國,要求無人車上路時裝設「黑盒子」[5],記錄路程中真人駕駛與機器駕駛的時點,此舉有助釐清是人為疏失或是機器的責任。其次,若業者對「自駕車的行駛紀錄應做到什麼程度才能釐清責任」的問題抱持疑慮,也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中納入「科技抗辯」的概念(像是當公共工程的安全係數已經很高,卻還是發生意外時,業者可以基於科技的有限性,主張此非工程技術可解決之問題來主張無過失責任),保障自駕車若在測試時通過安全標準,則事後發生意外的責任便不在車商。此外,受害者亦可採用保險機制,或比照飛行安全或核災議題來成立基金會(或委員會)處理商品責任問題,這一整套做法不失為保護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折衷方式。

註釋:

[1] 日本《自動駕駛相關制度整備大綱》提及車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建議加入強制購買保險。請參考【Unwire HK】日本政府制定政策,釐清自動駕駛車意外責任(2018/04/07)
[2] 張凱喬,《美國各州自駕車測試法規訂定現況》,車輛中心(2017)
[3] 【雷鋒網】人命優先動物!德國制定首個無人駕駛道德指南(2017/8/29)
[4] 鄒鎮陽,《自駕車法制的十字路口─論台灣當前自駕車立法方向與展望(台灣)》(2018/3/20)
[5] 黑盒子是航空系統的記錄器,由飛行資料記錄器(Flight Data Recorder, FDR)與駕駛艙通話記錄器(Cockpit Voice Recorder, CVR)所組成,分別記錄飛機運行狀況與駕駛艙內的對話與周邊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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