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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對台灣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的影響及挑戰

生態保育的方式主要分為「物種保育」和「棲地保護」兩種,且台灣自然生態保育的觀念和政策受到國際條約影響很大。最早影響台灣的國際條約應是1975年生效,以物種保育為目標的《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又稱作《華盛頓公約》(CITES)。由於違反公約會受到國際貿易的制裁,因此政府在1989年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並陸續修訂了台灣瀕危物種保育類動物名錄。這對台灣野生動物保育的管理發揮了很大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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