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背景:

2019年12月10日德國看守協會(Germanwatch)、新氣候研究所(NewClimate Institution)與氣候行動網絡(Climate Action Network International)共同於COP期間公布「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 CCPI),該評比包含了57個國家,並額外將整體歐盟成效放入排名之中。此評比將評分類型分為溫室氣體排放、再生能源、能源使用與氣候政策四大類。臺灣在此次評比的分數由去年的28.8分56名,下降為23.33分,排名59名(前三名從缺)。環保署初步回應指出CCPI無法取得完整臺灣相關資料,且評分方式是由在地專家為各自的國家評分,代表性與給分標準令人存疑。

該報告原文:2020 氣候變遷績效指標

採用指標:

溫室氣體排放(40%)當前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10%
過去人均溫室氣體排放趨勢10%
當前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於升溫2°C之下途徑10%
2030年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相較於升溫2°C之下途徑10%
源使用20%當前堂原使用水準(總初級能源供應/人均) 5%
過去總初級能源供應/人均趨勢 5%
當前總初級能源供應/人均相較於低溫2°C之下途徑5%
總初級能源供應/人均2030年目標於升溫2°C之下途徑5%
再生能源(20%)當前再生能源佔總初級能源供應量比例5%
再生能源的能源供應發展5%
當前再生能源佔總初級能源供應量比例相較於升溫2°C之下途徑5%
2030年的再生能源目標相較於升溫2°C之下途徑5%
氣候政策(20%)國家氣候政策10%
國際氣候政策10%

專家意見

2019年12月13日
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趙家緯

在CCIP所提出的四大面向指標中,溫室氣體排放指標設計會考量各國在全球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的減量責任,且權重占比達到20%。在評比方法學中,是立基於國際氣候協議的「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的原則」[1],採用「縮減與有差異的收斂」方法[2],依據各國歷史排放量、經濟發展狀況,估算出各國的人均排碳上限。但依據此方法學,臺灣與韓國的減碳目標比歐盟、美國更為嚴苛,因此我們需進一步探討CCIP方法學所考量的條件。

為了在數據上具有國際資料的可比性與一致性,CCIP引述國際知名研究機構波茲坦氣候研究所建立的PRIMAP資料庫。根據該資料庫,臺灣2017年的總溫室氣體排放量為3.21億噸,並據此計算臺灣人均排碳量為13.6噸,進行後續排名。但比較該資料庫與臺灣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資料,則顯見在絕對值與成長率上均有落差。因為2017年的資料尚未公布,所以只能以2012-2016年的數據來比較,而比較同時期數據PRIMAP的排放資料都比環保署數據高出3%-5%,在成長率上,該資料庫的估算結果,2016年比2012年成長了4.4%,而國家清冊則是成長約2%左右,因此資料庫高估碳排放量,又課以臺灣較嚴格的排碳上限,無形之中會拉大履行目標間的落差,也導致臺灣在溫室氣體排放此占比40%的評比項目上名列倒數第二,進而拉低臺灣整體評比。

在再生能源方面,根據氣候變遷績效指標去年提出的方法學報告,此指標設計的原則基於「2050年再生能源100%」的目標,目前再生能源多應用於電力部門,而此目標不僅是指電力供應需來自再生能源,也包括供熱、石化業原料等能源使用均需來自再生能源,且不應仰賴核能或碳捕捉封存(CCS)此類高風險減碳選項。因此在其評比項目設計有占比20%的再生能源發展績效。細部評比指標上,不僅納入各國近年的再生能源成長趨勢,更設有指標評估各國當前現狀與政策目標,與達到100%再生能源之時的落差。因此各國如仰賴核電為減碳選項,則在這此評比項目,分數難以提升。

此外,這份評比的限制在於國際資料可取得性,因此涵蓋的時間範疇存在三年以上的落差,以今年公布的CCPI 2020為例,是以2017年資料為基準,且成長趨勢指標,是以過往5年變化趨勢為評比依據。若以再生能源成長趨勢比較,臺灣是被評為59名,而韓國則是第4名,日本則是第22名。若是以2013-2017之間光電占比為比較基礎,則該期間內日本是從1%衝到6%,韓國是0.4%衝到1.7%左右,而臺灣則是0.13%提升到0.63%。這樣看起來,要到CCPI 2022年時,臺灣這一項的評比分數才拉得起來,因為到2022年評比之時,就會涵蓋光電占比從2015年的0.34%,衝到今年的1.4%以上此區間。

再者,在氣候政策方面,目前臺灣訂出「2030年相對於2005年減量20%」的目標,雖和社經條件相近的韓國、新加坡相似,但與國際上強調要守住增溫1.5度的限制,2030年時的排放量必須較2010年減少50%以上,差異甚大。而法定2050年相較2005年減少50%的目標,也無法反映2050碳中和的需求。

在臺灣所有氣候政策中,再生能源發展已是投入最多行政資源以及最具雄心的項目。但在此CCPI評比中,是以2050年要達到100%再生能源為目標,台灣目前只訂有2025年電力結構中再生能源占比達到20%的目標,涵蓋的時間與系統尺度都不足,因此評比單位僅能以2025年電力結構目標,去換算2030年時臺灣再生能源於總能源供給的占比可達到5%左右,自然無法取得較佳的評比成績。

總體而言,雖然此評比對於臺灣減量責任過於嚴苛,但並不代表臺灣現行的減碳目標已符合國際義務。同時即便CCPI的評比有限制,但由於評比的三個發起單位:德國看守組織、歐洲氣候行動網絡、新氣候研究院,均為國際氣候行動上極具有影響力的公民團體與研究智庫,新氣候研究院的諸多研究成果,更將進一步被引用作為聯合國後續啟動各國減碳政策全球同儕大審查之基礎。政府除了澄清之外,更應從中梳理出對於臺灣氣候行動與能源轉型政策的意義。

備註

[1] 共同但有差別的原則,是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中的重要原則,由於國家在推動經濟發展時的行為(如發展工業)與基礎建設會導致國家總體碳排放量上升,若全球都以單一年度與比例作為減碳目標,而未考慮不同國家發展的狀況,會導致已開發國家過去所排放的污染,要由包含開發中國家與未開發國在內的所有人共同承擔,造成減碳責任不平等。因此以已開發國家的歷史排放責任、發展中國家人均排放量極低,以及發展中國家為滿足其社會與發展所擁有的排放量成長權利,為三個考量承認差異的要素。

[2] 共同但有差異的收斂方法(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convergence approach, CDC)是先計算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各國減量責任的估算基礎,再考量已開發國家的歷史責任,允許低度開發國家的碳排放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再行減碳。不同方法所估算的減碳量差異詳細可參考:減碳目標,只是虛幻的承諾?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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