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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背景:
第78屆世界衛生大會(WHA 78th)於5月19日至27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5月20日由大會所有成員國決定通過「大流行病協定」,目的是應對未來可能的全球大流行疾病。
儘管台灣非WHO成員國,但台灣有優秀的流行病學、公衛研究與醫療整合研究專業,以及COVID-19防疫經驗。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研究生醫法律和倫理、全球衛生法與國際公共衛生的專家,解析通過這項協定的意義,以及與台灣的關聯。期盼協助補充全球疫情治理的進展,也促進新聞裡全球人類衛生安全的公共討論。
相關資料:
- 世界衛生組織新聞稿:World Health Assembly adopts historic Pandemic Agreement to make the world more equitable and safer from future pandemics
- 西班牙SMC專家意見:WHO member states approve pandemic treaty
- 英國SMC專家意見:expert reaction to World Health Assembly adopting WHO Pandemic Agreement
- 德國SMC專家意見:https://www.sciencemediacenter.de/angebote/abstimmung-ueber-who-pandemieabkommen-25077
專家怎麼說?
2025年05月20日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李崇菱
1. 這項協定為什麼重要?協定通過後對全球預防、準備和應對未來大流行疾病有何幫助?對全球公共衛生來說表示什麼重要的意義?
對全球衛生而言,這是值得慶祝的時刻,為了創造一個更健康、更公平的世界,大流行病協定加強了以條約為基礎的法律秩序。這是我們在日益分裂的世界中迫切需要的。
經過三年艱難的談判後,大流行病協定同時顯示了進展與挑戰:雖然這項條約成功地重申多邊主義(多個國家共同參與、協商和決策處理全球衛生問題的方式)是國際衛生的合作基礎,並代表了積極邁向預防未來大流行疾病的一步。關鍵是「何時大疫情會爆發」,而非「如果大疫情會爆發」——但由於美國的缺席,大流行病協定的執行上面臨很大的挑戰,因為川普總統在一月就職後宣布美國退出世界衛生組織,以及不斷加劇的國際分歧,這些分歧可能會破壞全球的團結。
大流行病協定補充了2005年修訂的《國際衛生條例》,涉及眾多新議題,包含從人畜共通病毒傳播到醫護人員的職場保護等關鍵問題。汲取COVID-19的經驗,這份協定的預防策略轉為強化衛生系統,目標是讓全球衛生更能應對未來疫情的挑戰。然而,美國退出世界衛生組織讓這個全球衛生的里程碑蒙上陰影。美國提供世衛組織68億美元預算中約五分之一的資金,是世衛主要財務貢獻者,也擁有世界領先的衛生系統和流行病學專業知識。美國的缺席為世界的大流行疾病預防、準備和應對帶來重大不確定性。
大流行病協定還納入「病原體取得與利益共享系統(PABS)」。系統中,為了公平分享醫療產品,要交換病原體樣本和基因定序資料(開發疫苗所需的科學資訊)。這個系統可以被視為一個善意的嘗試,是為了解決COVID-19大流行期間的健康不平等。然而,由於各國需要更多時間進一步談判來釐清這些細節,這表示仍不會正式生效,直到PABS附件內容也確認定案後,有60個會員國批准後才生效。
2. 如果協定未能通過,可能的後果是什麼?會如何影響未來全球應對大流行疾病的能力?
如果各國拒絕大流行病協定(如果PABS附件不被採用,協定仍可能不通過),可能對全球健康產生重大影響,尤其考量到增加的新興人畜共通疾病,疾病起源和傳播途徑都還未知。雖然各國可以用各自的法律改革來防範未來的大流行疾病,但COVID-19 大流行很清楚的顯示,我們需要國際衛生合作,建立一個更具韌性的世界,為共同挑戰做好準備。若沒有共同承諾交換科學資料和策略性加強衛生系統,世界會面臨更大的風險,包含更脆弱的健康和流失國家之間的信任——這會傷害所有人。
3. 目前這項協定提到的內容中,您認為最重要的部分,特別是跟台灣有關聯或影響的是什麼?
大流行病協定的幾項條款與台灣相關,包含:打擊錯誤資訊和假訊息、保護醫護人員不被污名化,並確保他們在衛生緊急狀況下的職場安全,以及將「防疫一體」(One Health)方法,意即處理動物傳染人的疾病)納入台灣的大流行疾病準備、預防和應對機制。雖然台灣應對COVID-19時獲得全球肯定,但仍有必要持續在政府、私部門和大眾之間,用互相協調且開放的溝通,建立韌性和信任。
雖然臺灣不是世衛的會員國,也不能在國際法上成為大流行病協定的締約國,但臺灣可以根據大流行病協定更新其大流行病防範監管框架,實施更具包容性的公共政策制定程序,準備應對疾病大流行。由於大流行病協定強調,需要更多樣地理區域的製造能力,台灣還可以擴展疫苗研究、開發和生產能力,支持國內和國際的需求。
4. 我們接下來能夠期待什麼進展或是消息呢?
各國目前已同意,將按照「共同商定的條件」交換科學資訊以公平分配衛生產品,各國將在未來12個月內確定PABS具體安排。值得仔細的觀察未來12個月,WHO談判的PABS附件,因為在PABS附件完成之前,協定不會開放供簽署。
2025年05月20日
臺北醫學大學全球衛生暨衛生安全博士學位學程教授 蔡奉真
《大流行病協定》(Pandemic Treaty)是繼2005年《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005)之後,全球在防治大規模流行病合作機制上的一項重大進展。通過文本的附件中,設立的「病原體取得與利益分享系統」(Pathogen 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System),簡稱PABS系統,是在僅限於禽流感病毒分享與利益分配的既有基礎上,擴大適用至所有可能引發全球性大流行的疾病。建立這個系統,能有效彌補COVID-19疫情期間,因缺乏明確國際協定所暴露出的制度性缺口。當時疾病資訊、疫苗與醫療資源等關鍵利益無法即時且公平的共享。
PABS附件將在明年的第79屆世界衛生大會上審議,該附件一旦通過,則此大流行協定將啟動會員國的國內法審議批准和簽署程序,如果獲得60個世界衛生組織會員國批准,則該協定將會正式生效。
未來若再次面臨大規模爆發的新興傳染病,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可依據這項條約,促進透明的疾病資訊交換,並從參與條文的企業取得疫苗與其他重要防疫物資,推動全球傳染病防治資源的公平分配,進一步強化全球公共衛生體系的整體應變能力。
雖然比起原始草案,這次最終通過的文本刪減了一些積極的措施,但整體而言,這項條約仍為全球預防與應對大規模傳染病的合作機制,奠定了重要基礎,具有關鍵性的起點意義。台灣擁有許多在疫苗研發與傳染病防治領域表現優異的企業,也在COVID-19防疫期間展現出政府迅速應對新興傳染病的能力與策略。未來若有機會,台灣可透過參與PABS系統,與全球傳染病防治合作並積極貢獻,共同強化全球衛生安全。
2025年05月20日
國立台灣大學流行病學與預防醫學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林先和
國立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李柏翰
世界衛生組織(WHO)通過的大流行病協定(Pandemic Agreement),是邁向更具韌性的全球衛生體系的重要一步。這份協定與《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FCTC)共同構成逐步發展中的全球衛生法律架構,並與近期修訂的《國際衛生條例》(IHR)相互參照,預期將對未來在大流行預防、準備與應對的治理模式有深遠的影響。WHO通過協定,有助於促進及時的資訊共享,以及以科學證據和人權為基礎的合作。
這份協定重申國家主權的前提,意指各國仍有自主決定公共衛生政策與資源分配的權利,也推動個人、社群與國家間的公平、公衛團結與「防疫一體」(One Health)觀念。條文也要求締約方在疫情資訊、資料分享與防疫決策過程中落實公開透明,並對外界與其他成員國負責,正視各地區與國家在應對疾病大流行的能力與脆弱程度差異。這份協定所攸關的,不只是下一次大流行的準備程度,更關乎在全球衛生中,集體應對跨國衛生挑戰(多邊主義,多國共同解決問題)的正當性與實際成效——尤其是在川普政府宣布美國退出多邊治理架構之後,這樣的挑戰更為明顯。
這份協定也大幅提高對於全球疫情監測與資料分享的期待,象徵朝向整合且公開透明的全球系統邁進。締約國需要建立可互相連結的監測能力,納入「防疫一體」方法,並迅速且公平的分享與病原體有關的資訊,包括基因序列等。協定中設立的「病原體取得與利益分享系統」(Pathogen 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PABS)不僅要求各國提供資料,也承諾共享疫苗、診斷與治療方法。
這些機制促進疾病的早期偵測與緩解整體的風險,但也衍生WHO以外的地區或政治實體會面臨地緣政治的問題。例如台灣不具WHO會員身分,儘管持續對全球衛生安全做出貢獻,仍可能被排除在關鍵資料流通與資源共享機制之外。所以這份協定也突顯了發展「替代的管道」或「平行協力夥伴關係」的急迫性,藉此確保透明、安全且公平的資訊交換,並讓監測能力高的政治實體能夠持續參與全球防疫應變體系。為了發揮全球防疫系統的最大效益,有必要確保取得防疫醫療資源的公平性。
要強化全球準備與應對疾病大流行的能力,確保能公平取得與穩定的提供防疫對策仍是關鍵,考驗全球衛生系統、藥品供應鏈以及跨國政策協調。COVID-19 疫情期間出現的「疫苗民族主義」與個人防護設備分配不均,也突顯了急需建立更公平、具韌性供應鏈。
這份協定承認,國際合作在減緩供應鏈被中斷的風險時(例如出口禁令、囤積行為與產能瓶頸)的重要性。關鍵是,協定必須保證所有國家,無論經濟條件或政治地位為何,都能及時且公平取得關鍵的防疫物資。若無法達成此目標,將留下全球生物安全的破口,也會削弱全球對未來全球衛生緊急事件的應變力。
為確保關鍵防疫物資供應不中斷,WHO 應用這份協定優先推動製造基地的多元化。善用各國與各地區的在地生產能力,可降低對少數供應來源的依賴,也能在疫情爆發時更快速取得所需工具。此外,協定也應建立相應機制,讓這些製造基地能被納入事前協議與財務架構中。在這樣的背景下,台灣具備製造與產業能量,可為全球確保及時與公平的供應,提供全球有力的支持。
儘管台灣在聯合國體系中不被承認為國家,但仍可透過非國家參與管道,提供這份大流行病協定正面的貢獻。例如,台灣現行的國際衛生條例指定聯絡點已在促進技術交流,專業團體、個別專家與公民社會代表,也能用夥伴關係或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平台參與。
台灣也可與理念相近的政府合作,推動協定目標,或單方面納入協定條文精神至國內法律與政策,與先前WHO菸草公約呼應。協定的程序中包含爭端解決機制,例如外交管道與常設仲裁法院的申訴制度,有可能為非WHO會員提供更包容的參與空間。
台灣積極主動的法律制度改革和承諾公開透明與問責,應能展現非WHO會員可以如何支持全球衛生規範。台灣的經驗將提供以人權為基礎、實證資訊為主的防疫治理模式,切合國際衛生合作的多邊主義理念。
2025年05月27日
國家衛生研究院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 邱亞文
本屆世界衛生大會(WHA)自5月19日迄今已近尾聲,我也在日內瓦參加WHA週邊會議,明顯觀察到全球衛生治理的版圖正在快速重整,這對台灣能否參與協定,是危機也是轉機。WHO的財務危機、籌資、如何保障全球供應鏈,都是這次大會討論的熱門議題。
世界衛生組織為重振COVID-19帶來的頹局,2021年開始草擬「大流行病協定」,歷經艱難協商,終在今年WHA開議第二天搶先通過,試圖營造大團結的氣氛,但卻掩不住國際社會的討論與憂心。全球衛生治理端賴充足的資源與全球夥伴關係,缺一不可。
「大流行病協定」不只是法條,更是全球合作的機制,奠基於全球團結、資訊共享。即便協定通過,真正的挑戰是如何落實。地緣政治持續分歧、各國對智慧財產權與資源回饋的機制立場不一的背景下,實際執行這份協定恐面臨利益衝突與技術可行性的雙重考驗。而多數國家執行One Health(健康一體)等跨部門協作的能力,也仍待加強。全球衛生的公平性與韌性,仍需長期投入與追蹤檢驗。
美國身為全球醫藥品供應鏈要角,退出世衛組織,拒交會費,不參與大流行病協定的協商,裁撤美國國際開發總署、重啟關稅談判。美國更在大會期間以影片公開呼籲各國退出WHO,疾呼WHO必須重大改革,揚言另成立新的全球衛生機制。美國一連串舉動已為大流行病協定前途蒙上一層陰影。而將臺灣排除,更是WHO最不明智的舉動。
倘若台灣無法及時被納入協定架構所建立的全球治理體系,台灣與全球都將面臨在疫情發生時難以取得病原體資訊與醫療資源的風險,進而影響疫情整備與應變效率,削弱整體衛生安全體系的韌性。長遠而言,也將限制我國參與國際決策、建構制度與維護全球衛生安全的能力。
雖然台灣無法正式參與大流行協定的談判過程,但協定中病原體資訊分享、技術轉移與資源調度的規範,仍將間接影響台灣取得疫苗與產業合作的條件。
台灣應持續透過雙邊協定、其他多邊合作機制與非政府途徑尋求實質參與,同時預作國內法規整備,以接軌國際規範、確保在未來大流行病中不被邊緣化,並持續展現我國承擔全球衛生的責任。例如提供資源(例如人力、醫藥品、資金)與資訊共享。
2025年05月27日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 楊培侃
2025年5月20日,第七十八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大流行病協定》,這項全球性的重要協定自2022年起,歷時近三年的談判。它是自2005年《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生效以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憲章第19條所締結的第二份國際條約。《大流行病協定》的核心目標是促進全球在準備、預防與應對疫情時的協調合作,特別關注公平且可及、資料共享與問責機制。雖然這項協定本身是一項重大成就,但未來要有效落實,仍面臨多項挑戰。
一、協定尚有部分內容待協商
由於「病原體取得與利益共享制度(PABS)」仍缺乏實際執行的細節,協定第12.2條要求制定一項附件納入本協定中。世界衛生大會決議成立「不限會員國政府間工作小組(IGWG)」,負責起草並協商PABS附件。儘管第12條已為PABS制度提供指導架構、說明要納入的元素,未來一年仍會面臨艱難的談判過程。
二、實施過程的財務壓力與預算挑戰
本屆世界衛生大會首次面臨財務壓力,威脅到WHO的預算與營運能力,因為川普總統宣布美國將退出WHO。雖然協定第18條已指出,永續資金是能有效落實協定的關鍵,但要如何具體的協調財務機制,仍待締約方大會(COP)進一步研擬,包括職責範圍、運作與治理的模式。
三、具法律拘束力的條約,仍待簽署與批准
《大流行病協定》被視為一項具法律效力的工具,有助於強化全球衛生安全,但目前尚未完成簽署與批准程序。根據協定第31條,必須在PABS附件通過後才能開放簽署;因此,協定要正式生效,仍須等待在預定於明年召開的第七十九屆世界衛生大會上通過的PABS附件。
四、實質落實仍需長期推動
如同大會決議所指出,協定正式生效後,尚需展開多項準備工作,以利有效的落實協定內容。締約方大會(COP)將負責制定議事規則與觀察員參與規範、COP及其附屬機構的財務規則、預算草案、全球供應鏈與物流網絡的功能與模式、締約方需提交報告的內容、格式與提交頻率等,並建立能促進協定被實際執行的協助與監督機制。
儘管仍有諸多挑戰,通過《大流行病協定》仍是一項關鍵里程碑,有助於強化全球合作,以建立未來應對疫情時更有韌性與公平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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