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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背景:
環境部曾於2024年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增訂PFAS標準與相關管理規定,定期抽驗各淨水廠的PFAS濃度,以確保飲用水安全。為了降低PFAS對生態與民眾健康的潛在影響,環境部在2026年3月25日公告修正「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要求地面水體中檢出之全氟辛酸(PFOA)與全氟辛烷磺酸(PFOS)濃度須低於每公升 50 奈克。
本次環境部特意明訂標準的PFOA和PFOS,屬於PFAS的一種。這兩項化學物質,具有耐腐蝕與抗高溫特性的化學物質,幾乎無法在自然環境中分解,且容易在動植物體內累積。由於耐用的特性,PFAS被廣泛應用於工業與日常生活用品中,但其環境與健康風險也逐漸受到重視。
地面水體中的PFAS是否會影響日常生活?民眾應如何有效降低接觸風險?
為了讓大眾更清楚理解PFAS的影響,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專家提供觀點,解析環境中PFAS對我們生活與健康的可能影響。
環境部公告連結: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de51f4af-3fb9-4671-9947-8d39e8baa5d4
專家怎麼說?
2026年3月26日
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助研究員 李承軒
一般人暴露到PFAS的途徑主要仍是透過飲食,游泳、洗澡等接觸方式不至於會造成風險。
本次增訂甲乙類水體的PFOA+PFOS的合計基準值與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50 ng/L)一致,我認為是合宜的,而伴隨著時間過去,我們對PFAS的瞭解更為深入與完整時,管制濃度勢必也會做相對應的修正。
食品安全要考慮多方面污染來源、這是需要跨部會的合作多層把關,並不會只有水而已。除了水之外,還有肥料與飼料、以及加工過程到最後的包裝材料等等,都會需要有相應的標準與規範。
2026年3月26日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食品安全與健康研究所副教授 羅宇軒
- 地面水體中的PFAS如何影響一般民眾?
在可合理預期的暴露情境下,一般民眾可能直接接觸地面水體的而暴露於PFAS,例如從事水上活動、游泳、釣魚等行為時,都可能與受污染水體接觸,進而增加暴露機會。 - 家中的自來水會有PFAS嗎?
PFAS種類繁多、化學結構差異大,通常可概分為長鏈與短鏈PFAS。一般水處理程序或許可降低部分長鏈PFAS的濃度,因為長鏈 PFAS 較容易吸附於底泥或顆粒物上;然而,對於部分短鏈PFAS,例如目前可能尚未列管的PFBS、PFBA等,傳統水處理方式未必能有效完全去除。因此,不能直接假設家用自來水中完全不含PFAS,仍需仰賴例行性監測與檢驗,才能確認飲用水中PFAS的濃度是否受到妥善控制。 - 環境部設定的管制濃度合宜嗎?民眾接觸到符合標準的水是安全的嗎?
由於目前不清楚環境部訂定相關管制濃度時所依據的完整科學評估程序,因此無法直接斷言其標準是否完全合宜。若其訂定過程已同時考量PFOA與PFOS的毒理效應,也就是在何種暴露劑量下,可能開始引發健康疑慮,並進一步納入台灣族群整體PFAS暴露評估,包括飲食攝取、呼吸暴露及皮膚接觸等途徑,同時估算民眾因遊憩活動或其他常見情境接觸地面水體PFAS所占的總暴露比例,則較有機會合理推估地面水體中可接受的PFAS濃度範圍。一般而言,毒性與暴露劑量密切相關,而暴露劑量又會受到接觸行為、接觸頻率及接觸量等因素影響。以日常生活經驗來看,多數民眾平時直接接觸地面水體的機會相對有限,日常主要接觸的仍是自來水,因此單就一般遊憩行為而言,透過地面水體接觸PFAS的暴露量可能不致過高,也未必足以造成明顯的長期健康危害。不過,這仍需透過完整的暴露評估與風險評估後,才能做出較有根據的判斷。 - 符合標準的養殖或灌溉用水,是否能保障食品安全呢?
不一定。因為食品中的PFAS含量仍可能受到多種因素影響,例如食品包材、烹調器具、土壤背景污染及其他環境來源等。因此,這部分仍需仰賴較完整的PFAS膳食暴露與風險評估,先了解我國民眾透過攝食各類食品,所暴露到PFAS的整體情形,以及目前暴露水準可能衍生的健康風險。若評估結果顯示風險偏高,則可再進一步檢討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例如土壤調查與復育、加強污染源管理,或重新檢視現行水質管制標準。換言之,現階段尚無法僅憑養殖或灌溉用水符合標準,就直接判定相關食品一定安全。
2026年3月27日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毒理學研究所博士 張永
PFOA與PFOS為目前最具代表性的PFAS物質,具有高度持久性與生物累積特性,進入人體後不易代謝排除。根據目前研究,長期暴露可能與免疫功能影響、內分泌干擾、肝臟功能變化,以及發育與生殖相關效應有關。部分流行病學研究亦指出,與血脂變化及特定癌症風險之關聯性仍持續被關注。
本次環境部修正地面水體水質標準,將PFOA與PFOS納入管制,整體方向與國際趨勢一致,屬於正向進展。依修正內容,台灣對PFOA與PFOS合計基準值訂為0.00005 mg/L(50 ng/L),並適用於甲類、乙類水體,顯示主管機關已逐步強化新興污染物之管理。若與國際作法相比,美國環境保護署(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於2024年建立PFAS飲用水標準,其中PFOA與PFOS各自之最大污染物限值為4 ng/L,屬於較低濃度之健康導向管理;歐盟則於飲用水指令中採取總量管制,規範多種PFAS總和為100 ng/L,強調整體暴露風險控管。整體而言,台灣此次標準與國際主要管理架構具有一定對應性,兼顧健康風險與實務可行性。
至於民眾接觸到符合標準之水質,代表其風險已控制在目前可接受範圍內;同時,仍建議持續關注長期暴露相關之科學證據。另依水體分類制度,不同水源需經相應淨水處理後方供民生使用,因此實際飲用安全亦與後端處理與管理密切相關。整體而言,本次修訂為重要進展,未來可隨國際科學進展持續精進相關管理措施,以進一步提升民眾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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