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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芬普尼的相關科學爭議
背景描述:
2015年知名連鎖飲料店「英國藍」自乾燥玫瑰花瓣被驗出含有DDT後,業者自主將旗下8款茶葉原料送驗,不料其中6款檢出殘有農藥芬普尼;在地方衛生單位啟動連鎖手搖杯聯合稽查後,也陸續發現多家連鎖飲料店茶葉芬普尼超標。而去年甚至連雞蛋也被檢驗出遭到芬普尼污染,種種事件下來,似乎芬普尼充滿在我們生活環境中。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28日
何謂芬普尼
芬普尼(Fipronil)為廣效型殺蟲劑,雖是常見的殺蟲劑,但卻會累積在動物體內,透過食物鏈對人體造成傷害。芬普尼在沒有大量食用的情況下不會造成急性中毒,但美國環保署將芬普尼列為致癌等級C級(可能為人類致癌物),由於目前針對人體如何排除芬普尼並無相關的資料可供評估,故皆是由動物試驗進行推估,透過動物試驗可發現,過度暴露仍可能會危害健康,造成蒼白、瘦弱、弓身、呼吸異常、身體顫抖、步伐及體態不正常及攝食量減少、肝腫大等情形,故長期攝入芬普尼對人體會造成何種長期危害還需要加以追蹤,具有一定的風險與科學不確定性。
相關科學資訊
芬普尼於我國使用的範圍為何?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8年06月27日發布之修正農藥安殺番及芬普尼之殘留容許量所示:「為因應國內雞蛋檢出農用藥劑芬普尼引起各界關注,行政院責令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儘速完成雞蛋芬普尼殘留量標準訂定的法定程序,使畜牧業者能有所遵循。農委會已於104年1月20日公告自105年1月1日刪除4.95%芬普尼水懸劑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包含包葉菜類、芒果、小黃瓜、茄子及紅豆,並於106年9月6日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自即日起禁止加工、輸入、分裝、販賣及使用,故刪除農藥芬普尼於紅豆、包葉菜類、茄子、小黃瓜及芒果之殘留容許量,並增訂芬普尼於禽蛋之殘留容許量0.01 ppm。」[1]
此規定將於6月29日上路,如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依據2018年06月27日所發布修正之標準,芬普尼於我國所能檢出之殘留容許量如下,另根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之規定可發現,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表一、農藥殘留容許標準表,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
表二、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標準表,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另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八款:「農藥販賣業者應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且不得將芬普尼用於食用動物上,芬普尼相關的使用範圍如下表所示:
表三、芬普尼合法用途,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從上述資料中可知,芬普尼於我國雖核准使用於稻米及蔬果等農作物,惟未核准使用於茶葉[3] 。另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於2013年的統計 [4]可以發現,芬普尼高居台灣市售蔬果常見超標農藥第一名,共計超標了35次。同時也可發現芬普尼本被禁止使用於食用動物上,故去年所爆發的雞蛋遭到芬普尼污染事件,其很大部分的問題在於農藥的相關管制。
國際上的芬普尼標準為何?
聯合國食品法典(CODEX)於1997年和2000年的專家會議中,分別針對芬普尼毒理及殘留進行相關評估,並制訂殘留限量標準。從2003年CODEX所訂定之農藥檢出標準可以發現,國際間芬普尼之用途與我國相似,皆作為殺蟲劑使用,唯規定之項目類別較我國多元,且包含家畜、家禽等食用動物之相關規範,而我國因未將芬普尼核准用於食用動物上,故在尚未通過修正草案前,我國並無食用動物之殘留標準。除上述之差異外,我國有針對芒果、小黃瓜、茄子、紅豆以及茶類等作物,進行標準之訂定,亦為我國與CODEX規範之不同處。
表四、CODEX-芬普尼殘留容許標準表,資料來源:CODEX(與我國容許標準之差異處有用綠底進行標示)。
除聯合國之標準外,2004年法國發現芬普尼對於蜜蜂及環境可能造成相當嚴重的傷害,故首先開始禁用芬普尼,並於2006年於歐盟食品安管理局提出對芬普尼應設置標準。爾後歐盟食品安管理局認為,芬普尼只能用於種子處理,且只能在專業的種子處理廠設施進行,以確保在使用期間不會傳播芬普尼粉塵。並提醒應注意下列事項:
- 應妥善包裝以避免光降解[5]作用。
- 應注意地下水汙染的可能性。
- 應注意對肉食性鳥類、哺乳動物、水生生物、非目標節肢動物的保護,特別是蜜蜂。
- 應使用設備使其在使用過程中對土壤的滲入及溢出達到最小化。
- 會員國授權使用時,授權條件應包含風險減緩措施,必提交進一步的研究,以確認對肉食性鳥類、哺乳動物及蜜蜂的風險評估。
同時歐盟針對芬普尼之殘留容許標準,規範了360項類別[6],且多數產品之最大容許值為0.005 mg/Kg(瀕臨檢測極限值),僅有其中27種有標準上的設定差異。
芬普尼對人體的健康影響為何?
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7]在去年芬普尼事件於歐盟發生的第一時間(07月30日)便發布了一系列健康影響評估,從評估報告中可發現,BfR在評估消費者攝入含有芬普尼雞蛋、雞肉,包含其加工品所帶來之風險後,認為由於人的一生所攝取的量皆不會超過可接受的每日最大安全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簡稱ADI),所以對健康的危害不大。
表五、德國BfR針對芬普尼雞蛋所發佈之評估報告,資料來源:德國BfR。
以下藉由去年(2017年)8月於我國所發生的雞蛋遭芬普尼污染事件為例,進一步比對我國當時被檢驗出的最高劑量,與國際規範及健康風險之間的關係。從圖一中可以發現我國當初被檢驗出的最高劑量,依照CODEX所建議的ADI來看,仍有一定的健康風險存在。
圖一、芬普尼對人體健康風險與國際規範比較圖,資料來源:農委會、農傳媒、康健雜誌。
註釋:
[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https://www.mohw.gov.tw/cp-16-42266-1.html。
[2] 容許量加註*係指公告檢驗方法之定量限量,不代表可使用農藥之作物範圍,如有修正檢驗方法,依最新公告者為準。
[3]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組https://www.tres.gov.tw/view.php?catid=2081。
[4] 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整理2013年台灣市售農產品殘留農藥:常見超標農藥毒理學資訊http://nehrc.nhri.org.tw/toxic/ref/2013Pesticides_1031014.pdf。
[5] 所謂「光降解」作用,乃是指有機物在光的照射下催化物質本身的氧化還原能力,使原本穩定的有機物轉為不穩定物質。
[6] 詳細規範類別,請參見: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j.efsa.2012.2688。
[7]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簡稱BfR。BfR的主要任務,包括風險評估、風險溝通,旨在透過相關科學研究來保障人民健康。德國將風險評估機構與管理機構分開,藉此使評估得以在客觀的原則下進行。BfR也是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之聯絡點(Focal point),可參考其官方網站(http://www.bfr.bund.de/de/sta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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