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溫室氣體排放量創下新高,全球氣候影響加劇,各國將於2025年初更新國家自定貢獻目標(NDC),以對應即將在巴西舉辦的COP30。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布《2024年排放差距報告:別再空談了……拜託!》(Emissions Gap Report 2024: No more hot air…please! )。報告指出,若要避免本世紀升溫遠超過2°C,各國必須以在亞塞拜然首都巴庫舉行的COP29作為提高雄心的起點,並確保新的國家自定貢獻這項集體承諾目標,達到2030年前減少近一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且各國必須迅速落實這些承諾,並在現有行動基礎上加速推動。否則,《巴黎協定》設下的1.5°C目標將在數年內失敗,2°C目標亦將岌岌可危。

從技術上來說,達到1.5°C的目標仍有可能,太陽能、風能和森林有潛力帶來廣泛且快速的減碳效果。要實現此潛力,急需強而有力的國家自定貢獻目標支持,採取整個政府全面協作的方式,推行最大化社會經濟和環境共同效益的措施,加強國際合作,包括改革全球金融架構、促進私部門積極行動,並增加至少六倍的減緩投資。二十國集團(G20),特別是排放量最大的成員國,必須擔負主要責任。

更新後的《巴黎協定》國家自定貢獻目標(NDC),預計於明年初提交,時間在巴西舉辦的COP30前,各國必須集體承諾並實現前所未有的溫室氣體減量,以在2030年前保持實現1.5°C的可能性。

  • 為了走上成本最低的1.5°C路徑,到2030年,排放量必須比2019年水準下降42%。若以2°C為目標,到2030年排放量則需下降28%。
  • 展望2035年(繼2030年後國家自定貢獻目標的下一個里程碑),為達到1.5°C的目標,排放量須下降57%;若要達到2°C的目標,則須下降37%。
  • 由於202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1.3%,達到57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這項任務變得更加艱難;2035年前,必須每年都減少7.5%的排放才能達成1.5°C目標,若要達成2°C目標則必須每年減少4%排放量。
  • 避免每一個微小的溫度上升都對拯救生命、保護經濟、減少損害、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迅速降低任何溫度過衝(overshoot)的能力至關重要。

如果僅實施目前的國家自定貢獻目標,且未在新的承諾中展現進一步的雄心,我們所能預期的最好結果,就是在本世紀內全球災難性地升溫達 2.6°C。

  • 全面實施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國家自定貢獻目標(後者需外部支持)僅能在2030年將預計排放量減少10%,這將導致預期升溫高達2.6°C。
  • 實施目前各國承諾的有條件國家自定貢獻目標,升溫將達2.8°C。
  • 僅實施現行政策,升溫將達3.1°C。
  • 以上所有升溫情境都對人類、地球和經濟造成嚴重影響,並需要在未來以高成本、大規模的方式清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以降低巴黎協定目標超標的後果。

儘管挑戰巨大,但達成1.5°C的減碳路徑,技術上仍有可能。

  • 報告顯示,透過低於每噸200美元的成本,可彌補2030年和2035年的減碳差距。
  • 到2030年的減碳潛力為31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相當於2023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52%,而2035年則為410億噸。
  • 增加太陽能光電技術和風能的部署,能在2030年實現減碳總潛力的27%,並在2035年達到38%。
  • 森林保護行動在這兩年可分別貢獻約20%的減碳潛力。
  • 其他強而有力的選項包括建築、交通和工業部門電氣化及燃料轉換的效率提升。

為實現這些減碳潛力,全球必須立即展開動員,且動員的規模與速度需達到唯有在全球衝突後才會出現的水準。

  • 報告呼籲採取整體性的政府協作,專注於能最大化社會經濟和環境共同效益、最小化折衷的措施。
  • 同樣必要的是,在全球金融架構改革和私部門行動的支持下,用於減緩的投資應增加至少六倍。
  • 並非所有新增資金都需要額外投入,因為無論如何都需要投資,以滿足日益增長的能源需求和其他發展需求。
  • 為實現淨零排放,從2021年到2050年,預計每年需要新增投資0.9至2.1兆美元。而全球經濟和金融市場每年的規模約為110兆美元。

G20的行動與領導至關重要,尤其是最大的經濟體和排放國。

  • 除了非洲聯盟,2023年G20成員國的排放量佔總排放量的77%。
  • 非洲聯盟加入G20後,成員國數量翻倍,從44國增加到99國,但排放總量僅佔82%,凸顯國家有差異的責任之必要性。
  • 由於G20成員仍無法達到現有的國家自定貢獻目標,因此排放量最高的成員在目前以及新的承諾中,都需要大幅提升行動力度和目標雄心。
  • 更強的國際支持和加強氣候資金將是確保G20成員國及全球能公平地實現減碳和發展目標的關鍵。

更新後的國家自定貢獻目標需設計合理、具體且透明,以符合任何新設立的目標。

  • 國家自定貢獻目標須涵蓋《京都議定書》列出的所有氣體,涵蓋所有部門,以基準年設立具體目標,並明確表明有條件和無條件的要素。
  • 各國必須在NDC中詳細說明,以發展優先並推動永續發展目標的國家計劃,如何與積極的減碳努力一致。
  • 各國必須透明且清晰的說明,提交的國家自定貢獻目標如何體現公平的努力與盡可能的目標雄心。
  • 各國必須納入詳細的實施計劃,以加速推動當前和2035年的減碳行動。這些計劃應包含部門基準、相關的減碳選項和潛力,以及審查和問責機制。
  • 對於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國家自定貢獻目標應包括所需實施方式的詳細資訊,包括制度和政策變革,以及所需的國際支持和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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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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