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C 資料庫
COP29、氣候峰會、碳交易、氣候融資、調適、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
科技媒體中心、劉哲良、趙家緯、王寶貫、許晃雄
議題背景:
依據2026年2月台美ART協定,農業部增訂《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原本在邊境發現馬鈴薯發芽等情形將整批退運,改為允許加工用馬鈴薯可至指定加工廠選別及淘汰。但4月14日,立委在社環委員會中質疑農業部,放寬美國馬鈴薯進口的食品安全規定,引起安全疑慮。新規定與過去食用馬鈴薯的輸入規定不同,也與台灣長期衛教宣導的馬鈴薯發芽即全顆丟棄的觀念有落差,引發立委以及不同民眾的質疑。
本次新規定,明確區分加工用與鮮食用馬鈴薯的檢疫條件,以符合進口後不同用途。過去進口馬鈴薯只要於邊境檢疫發現發芽,即不得輸入;新制則准許美國進口加工用馬鈴薯在邊境發現發芽、腐爛或發霉時,仍可以在符合安全防護措施情況下,直接運往加工廠 。但仍須在加工廠選擇與區別,棄置芽體長度超過0.5公分或腐爛發霉程度超標的馬鈴薯,嚴禁加工使用 。
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食品加工技術專家,幫助公眾理解新規定的科學證據與脈絡,是否可保證食品安全,以及新規可能帶來的影響。專家認為,新規的重點是改成「多重把關」,從源頭到加工都有檢查,並非降低安全。
參考資料:
- 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https://www.aphia.gov.tw/redirect_files.php?id=72178&file_name=n3i2YL4CQTyPr9dJl26AdI925qs9kmaJwVXwWGEqualWGEqualt453uYzT82YdZvGdyIjCIaXNyeFjI910A2SfvddTVlH2vCTiI0
- 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https://www.aphia.gov.tw/ws.php?id=17094
專家怎麼說?
【陳泰源】
2026年04月22日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陳泰源
本次修訂係我國參酌國際通行之進口食用馬鈴薯防疫檢疫規範,進行之制度調整與更新,以促進與國際標準接軌。主要為了滿足食品加工產業需求,但同時也帶來農業與貿易之間的平衡課題。
近期「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台」引發討論,外界擔心是否標準放寬、發芽馬鈴薯會流入食品供應鏈。其實新規的重點不是降低安全,而是改成「多重把關」,從源頭到加工都有檢查。
首先,在美國出口前,每一批馬鈴薯都必須附有官方檢疫證明,確認沒有病蟲害。同時一定要先清洗,避免土壤夾帶細菌或害蟲進入台灣。
再來,為了避免運輸過程中發芽,新規定在儲存與出貨前要多次使用抑制發芽的處理。因為馬鈴薯一旦發芽,可能產生對人體不適的天然毒素物質(如龍葵鹼),所以從一開始就要預防。所有處理過程也必須留下紀錄,確保不是口頭說明,而是有依據可查。
在出口檢查時,如果發現已經發芽或帶有土壤,這批貨就不能輸出台灣。此外,植物檢疫證明書需明確註記「僅供加工用途」及「已施用發芽抑制劑」,確保用途受限並提升資訊透明度,不能直接拿到市場販售。
即使通過美國檢查,到了台灣邊境還會再檢查一次,包括外觀與安全項目(如龍葵鹼)。進入工廠後也要再次挑選,凡是有發芽或異常的馬鈴薯,必須整顆丟棄,不能切掉後再使用。
整體而言,新制的改變在於由過去進口馬鈴薯單一外觀判斷(如芽長標準),轉為結合「源頭處理、文件證明、出口檢疫、邊境查驗與加工端剔除」之多層防護架構。此種作法與國際間常見之風險導向管理模式一致,重點在於將風險控制於食品鏈之前,而非僅依單一指標判斷。
對消費者而言,可理解為:進口加工用馬鈴薯在進入食品製程前,已經歷多重檢查與處理程序,且發芽或異常產品不得用於加工。制度設計的目標,是在兼顧國際貿易與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更系統化方式確保產品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