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芬普尼非致命毒物 關鍵在於農藥使用管理

新興科技媒體中心(Science Media Center, Taiwan)為釐清近年來有關芬普尼事件癥結點,特邀請三位專家分別就芬普尼於農藥殘留、農牧產業環境用藥現況以及人體健康風險等三種不同的面向進行即時回應,同時彙整芬普尼的相關科學資訊。進一步發現,於我國農藥的管制規範下,能合法使用芬普尼的實際項目很少,芬普尼在取得上卻相當容易,加上各國標準不一,國際貿易也造成了一定的管制漏洞,使得芬普尼的管制規範無法確切落實。

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於2013年的統計[1]可以發現,芬普尼高居台灣市售蔬果常見超標農藥第一名,共計超標35次。2015年知名連鎖飲料店「英國藍」自乾燥玫瑰花瓣被驗出含有DDT後,業者自主將旗下8款茶葉原料送驗,不料其中6款檢出殘有農藥芬普尼;在地方衛生單位啟動連鎖店手搖杯聯合稽查後,也陸續發現多家飲料店的茶葉,芬普尼的殘留量超標。2017年,本被禁止使用於食用動物的芬普尼,亦從雞蛋中被檢驗出殘留量超標。從茶葉到雞蛋,芬普尼成為民眾聞之色變的「毒物」,卻未能理解要解決這類食安新聞的關鍵應是,政府必須落實農藥使用的管制。

芬普尼對健康成人威脅不大 唯高風險群須留意

芬普尼(Fipronil)為廣效型殺蟲劑,雖是常見的殺蟲劑,但卻會累積在動物體內,透過食物鏈對人體造成傷害。芬普尼在沒有大量食用的情況下不會造成急性中毒,但美國環保署將芬普尼列為致癌等級C級(可能為人類致癌物)。

臺灣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凌明沛副教授,根據行政院農委會檢驗全國蛋雞場之數據,分別將未檢出濃度數據代入偵測極限(Limit Of Detection, LOD)或0,設定上限值(Upper Bound)與下限值(Lower Bound),以及使用法規中雞蛋殘留量為0.01 ppm作為濃度計算。並利用臺灣國民營養變遷狀況調查(Nutrition and Health Survey in Taiwan, NAHSIT)資料庫中民眾攝食雞蛋與蛋製品之攝食量,其中蛋製品之攝食量以50%含蛋量假設。結果顯示,國人攝食雞蛋與蛋製品,因而暴露到芬普尼之暴露量,無論各年齡層皆小於JMPR (2000)與EFSA (2006)所建議每人每日可接受芬普尼攝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0.0002 mg/kg bw/day的3%以下。

換言之,以一般常人食用雞蛋與蛋製品,所造成的人體暴露劑量來說,芬普尼對健康成人的影響不大,民眾無需過度恐慌;最主要的問題在於政府如何落實現有的管制措施。

「農藥殘留容許作物」不等同「合法使用作物」

臺灣大學園藝暨景觀學系陳右人教授表示,我國芬普尼使用範圍相當狹窄,目前僅核准9案,主要用於水稻育苗期至苗期,以及玉米苗期。雖然衛福部食藥署於2018年1月16日所修正之農藥殘留容許標準表,有列出不同作物的標準;但事實上該表列出的農作物,並不代表等同可合法使用芬普尼的作物範圍。

由於農藥殘留檢驗被視為非關稅貿易障礙,所以如果不列出未推薦用藥的檢驗標準,該農藥則必須屬於「完全不得檢出」。因此我國芬普尼合法使用的範圍與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所規範之作物,兩者所涵蓋的項目有其差異性存在。

芬普尼未核准用於食用動物 畜牧場用藥是管理漏洞

依據行政院農委會列出的芬普尼合法用途可以發現,芬普尼未核准用於食用動物,但我國卻在去年(2017)爆發了雞蛋遭芬普尼污染的事件,突顯了芬普尼問題的關鍵,其實是臺灣食安管理長久以來的管制問題。

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王建鎧助理教授認為,台灣現行芬普尼的管制問題,在於部份現場人員缺乏安全用藥的專業知識,而發生誤用與濫用,而農藥販售過於容易取得,且缺乏適當監控。因此未來在管制上,應從開發替代性防治策略、建構現場人員與藥物供應商對藥物與施藥策略的正確認知,並設定合乎本地現實環境條件的管制標準三個面向著手,以期建立能有效監控藥物販賣,推廣現場安全使用、以及評量環境衝擊與人體安全的系統性管制制度。

國際規範有鬆有緊 我國管制應因地制宜

聯合國食品法典(CODEX)於1997年和2000年的專家會議中,分別針對芬普尼毒理及殘留進行相關評估,並制訂殘留限量標準。從2003年CODEX所訂定之農藥檢出標準可以發現,國際間芬普尼之用途與我國相似,皆作為殺蟲劑使用。不過國際規定的項目類別較我國多元,且包含家畜、家禽等食用動物之相關規範。因我國目前未將芬普尼核准用於食用動物上,故在尚未通過修正草案前,我國並無食用動物之殘留標準。

同時,由於法國於2004年發現芬普尼對於蜜蜂及環境可能造成相當嚴重的傷害,故首先開始禁用芬普尼,因此歐盟對於芬普尼之管制相當嚴格,且多數將殘留容許值訂定至瀕臨檢測極限值。而其他國家則分別因應不同情況,訂定了相關標準(日本20 ppb、美國30 ppb)。我國政府在參考國際間相關規範的同時,也應建立合乎本地現實環境條件的背景值範圍,並依據相關農藥殘留量、禁用後的相應管理進行配套措施,才是治本之道。

註釋:
[1] 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整理2013年台灣市售農產品殘留農藥:常見超標農藥毒理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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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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