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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9、氣候峰會、碳交易、氣候融資、調適、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
科技媒體中心、劉哲良、趙家緯、王寶貫、許晃雄
議題背景:
2025年12月22日,環境部預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草案,在一個月內(至2026年1月22日)搜集各界的建議,並規劃最快可於2026年2月正式發布管理辦法。
由於捕捉二氧化碳後,除了作為產業原料再次應用,多餘的二氧化碳須封存在不易洩漏回大氣的地方,才能真正減少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因此需要碳封存的技術與場址。根據環境部的新聞稿說明,目前全球運轉中的碳封存場址已有77個,台灣則有2個試驗計劃。因應碳封存技術在台灣的發展規模可能擴大。
環境部新聞稿: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0458e96f-78b2-4ca3-bae4-f0a25998906d
草案補充資訊: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242/ch07/type3/gov60/num25/images/OO.pdf
為使大眾更加理解目前的預告草案,是否符合監測技術開發過程所需要的規範,因此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專家提供觀點。
2026年01月19日
國立臺灣大學地質科學系暨研究所教授 郭陳澔
Q1:就您對碳封存技術的了解,您認為目前的草案,對於台灣發展碳封存技術,可能有什麼影響?例如:因為有了規範,讓發展更順利?或是這些規範,不利於小型計劃的試驗?您為什麽這麼認為?
針對目前的「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草案,建立明確的規範能讓所有工作有所依據與準則,對於台灣整體技術發展是極佳的進展。明確的規範使有意參與的業者,能清楚掌握遊戲規則並預先準備規範中訂定的相關技術;而學界則能扮演輔助角色,針對現行規範中的技術細節持續開發精進。小型試驗計畫雖然具備試運轉與測試先進技術的性質,但及早針對法規的規劃與測試是非常正向的發展。且就技術開發的角度而言,試驗計畫應扮演「技術驗證沙盒」的角色,其標準應比現行規範更為嚴謹,使其不只是縮小版的商業開發,更能作為未來法規修訂與技術標準化的重要參考場域。
Q2:目前台灣已經評估過,適合執行碳封存或不適合碳封存的地質區域有哪些?台灣可封存多大的規模?
執行碳封存的場域必須具備特定的地質條件,包括具備適當深度、厚度、滲透率與孔隙率的儲積層(砂岩)與蓋層(頁岩),以及適合的鹽水層物理化學性質。這些條件均需經過縝密的地質調查評估,才能確認長期的儲量潛能。依據台大新碳勘科技研究中心陳文山老師在2025年最新的研究統整,台灣具備封存潛能的區域可劃分為五大區,其評估指標除了地質構造外,亦納入了地震活動、碳排放源分布及人口密度等風險因子,潛能由高至低依序為(1)林口台地與桃園觀音海岸、(2)中彰–雲嘉海岸、(3)嘉南海岸、(4)高屏海岸以及(5)澎湖群島。雖然目前的初步地質資料推估台灣理論封存規模可達418億噸(林殿順等,2023),展現出良好的儲積前景,但要將此「理論潛能」轉化為實際的「工程容量」,仍需進入場址開發尺度的細部調查。考量到台灣地質構造環境複雜,未來需利用精細的地下三維地質構造成像技術,精確識別地下斷層分布與儲積層完整性,以確保長期封存的安全性,並降低誘發地震風險。
資料來源:
陳文山(2025) 臺灣哪些地方適合進行碳封存的場域?。臺灣大學新探勘科技研究中心通訊,第三期,doi: 10.30247/STRIDE-C_NEWSLETTER.202512_(3).0001.
林殿順、徐偉唙、林哲銓、蔡宜伶、楊雅梅、陳新翰(2023)二氧化碳地質封存:我國減碳機會與挑戰。土木水利,第50 卷,第6 期,79-86 頁。
2026年01月19日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榮譽教授 談駿嵩
由於二氧化碳封存涉及許多環境及安全議題,因此須有如國外封存時的法律規範。國內的「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草案」跨出第一步,但未來仍需滾動式調整,方能確認可行性。
草案規定封存的二氧化碳須來自國內捕捉,這是非常正確的,但實行涉及土地與成本的挑戰。就土地而言,以國外年捕獲140萬噸二氧化碳的設施為例,約需5,000坪左右的土地,但大多碳排放源都沒有如此大的土地。因此政府需出面解決,例如:(一)大力補助開發占地較小的捕碳技術;(二)藉管線輸送不同排放源的排放氣體至特定區域統一捕捉。
就成本而言,排放氣體中二氧化碳濃度越高、捕捉量越大,成本就越低。因此,應整合大中小型排放源,包括範疇二的大排放源產業如半導體及AI等,加上醫療及服務等產業,就技術、資金等建立共同捕捉二氧化碳的方案。這些產業要達到淨零,除綠電外就得倚靠CCS。但促成上述整合的誘因,就需主管機關以及碳排產業藉由技術、數據、分析及方法學等,使企業CCS成果可獲得碳權。
依據國家型能源計畫的推估,台灣陸域封存潛力約28億噸,在西部平原和沿海鹽水層封存潛力約459億噸,但這只是推估,實際封存量仍待驗證。舉日本苫小牧海洋封存場為例,其有兩口距離約1.2公里的注入井,但在注入時才發現只有一口井比較適合。因此,一定得充分瞭解地層結構,才能掌握投資風險。
由於民眾對地質封存常有疑慮,我認為應有不同的學術研究計畫同時進行。關鍵在於,至少有一組計畫的學研界人士,與主管機關以及封存開發商間無任何關聯。至於計畫中的地層結構分析資料,也應盡可能公開透明,如此方能免除民眾的疑慮。
我認為草案也需要更明確的規範環評時間,因為產業界最常詬病的就是國內環評耗時過長。我建議環評須設定完成期限。我們應授予環評委員相當權力,但委員也需負起相應責任,若無特殊延期理由,就應在時間內完成審查,否則就應使其通過。
2026年01月19日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范建得
若以示範與試辦CCS為前提,援引《氣候變遷因應法》授權訂定《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草案)作為行政管理工具,應與多數國家之經驗相似。例如,日本早期亦以行政指引與試辦計畫來累積技術經驗,澳洲也在專法成熟前先以有限許可之制度推動示範。就「示範階段之治理需求」而言,草案已涵蓋場址評估、操作計畫、監測通報、封存關閉及財務規劃等核心要素,看起來已相當完整,然相較於國際實務,仍存在若干值得補強之處。
首先,在法律定位方面,歐盟CCS指令與英國制度在示範階段,已明確區隔「符合封存標準之二氧化碳」與廢棄物的差異。而本草案並未清楚釐清二氧化碳的法律性質,這恐將衍生與廢棄物、污染防治等法規的競合或衝突問題,並增加官員行政裁量與企業法遵風險。
其次,在監測、通報與驗證(MRV)上,草案雖要求提出監測計畫與定期報告,但卻未像歐盟與澳洲規範,明確引用國際技術標準或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而偏向原則性規定,這會導致不同專案間標準之不一致,不利於後續經驗累積與制度擴張。
第三,關於責任安排,多數國家傾向要求「示範期間內責任完全由業者承擔」,並明確排除責任移轉的可能性。本草案對封存後責任與終止條件著墨有限,雖可理解係為避免預先承諾國家責任,但仍建議至少清楚說明「示範階段不涉及長期責任移轉」,以維持制度透明。
最後,借鑒歐盟、英國與澳洲的經驗,草案若能在附則或政策說明中,明確指出示範成果將作為中長程修法基礎,將有助於提升未來完善法制之預測性。
2026年01月19日
國立成功大學資源工程學系教授/國立成功大學地熱碳封存及石油策略研究中心主任 謝秉志
2025年12月22日,環境部預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封存管理辦法」)草案,正式制訂碳封存的法規管制。這讓後續想要碳封存的事業(或公司)都有法可循,降低法規不確定性。這是碳封存在台灣發展重要且必要的一步。
依據國發會,「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CCUS)」是達成台灣淨零目標的關鍵工具,碳封存更是CCUS中不可缺乏的一環。CCUS可以協助工業製程深度減碳,從天然氣中提出藍氫,更可結合直接空氣捕捉及生質能而形成負碳。
隨著封存管理辦法正式公告,可以預期明確的法規要求,將刺激碳封存的商業計畫蓬勃發展。環境部同時是「碳費」的主管機關,也正積極輔導排碳事業以自主減量計畫實質減碳,碳封存也是其中認定的一項減碳工具。因此,可預期封存管理辦法的公告,將促使大型排碳事業考慮投入碳封存。
如何降低民眾對碳封存的疑慮,願意相信碳封存可被監督管理且對於減碳實質有效,是目前的重要課題。民眾過往主要擔心二氧化碳洩漏問題及誘發地震。實際上,台灣西部的沈積岩地層,尤其是在台西盆地的陸/海域的碳封存條件良好,技術也成熟。所以,目前最需要的是科學教育與正確的資訊,讓社會大眾及周遭居民等,能理解及參與碳封存場的運作。並由環境部依封存管理辦法,為民眾對碳封存計畫的環境影響、安全監督到資源管理作層層把關,協助民眾建立信心。
依據草案,想做碳封存計畫的事業,需經過「同意探勘、環評通過及封存核准」等三個階段,才可注入捕捉的二氧化碳、並永久封存到地下深部地層。不論哪個階段,事業都需要提出完善的探勘計畫書、環評說明書及試驗或執行計畫書,並善盡安全監測及資訊公開透明責任,準備好應變計畫及充足的資金,以確保碳封存計畫可以有效、安全且具有風險控制與應變能力。注入計畫完成後,還需要妥善的封井作業,以及至少20年期的監測,以確保後注入時期(Post-injection period)無任何的安全風險及責任後,才可將封存場移交政府。
因為台灣過往沒有任何碳封存的相關開發經驗,可以想見初期管理勢必偏於嚴格。目前看來不論是試驗計畫還是執行計畫、封存的量體是大或小,全部都需要進行環評。「民眾、法規與開發」也才正要開始互動。建議環境部保持彈性但維持原則,根據後續各項封存計畫的申請及執行,可以滾動式的調整法規。以讓碳封存在社會、環境、經濟三個面向都獲得正向助力,協助台灣順利達成淨零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