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C 資料庫
COP29、氣候峰會、碳交易、氣候融資、調適、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
科技媒體中心、劉哲良、趙家緯、王寶貫、許晃雄
議題背景:
內政部與經濟部於2025年12月19日共同發布《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經行政院核定自2026年8月1日施行。新制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的建築物,屋頂須以每20平方公尺1瓩的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受光不足或構造、用途特殊者可免設。內政部依近三年建照統計估算,達門檻案件約占申請件數10%、卻涵蓋新增建築面積約80%,預估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660 MW)裝置容量。
新制上路前,需要考慮及回應公共疑慮,才能確保其順利實施,例如網路討論常見「北部日照不足、發電效率低」「光電血滴子」「火災無法撲滅」等質疑,建置成本是否轉嫁房價、管委會能否維護光電公設、以及颱風與火災情境下的安全與責任歸屬,也是公眾關注的焦點。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319
內政部新聞稿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339718
行政院「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00d92110-3049-44ee-9382-6988a4b2436d
為使大眾更加理解新制設計、都會區屋頂的實際發電潛力、颱風與火災情境下如何把關、離網獨立供電與儲能需要哪些配套,以及大量分散式光電對電網的影響,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營建、能源法制、電力系統與空間資訊領域的專家提供觀點。
2026年07月22日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特聘教授 楊錦懷
整體而言,本人高度肯定這項政策。現階段台灣中南部的大型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經常面臨土地取得、農作物生長、生態保育及漁業養殖等相關問題。此外,集中式太陽光電系統產生的電力,須經輸配電系統輸送至各地用戶,過程中亦可能產生電力傳輸損失。
相較之下,若能直接在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並優先將發出的電力供該棟建築物使用,便可縮短發電端與用電端之間的距離,降低電力傳輸損失,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此種「就地發電、就地使用」的分散式能源模式,不僅能減輕電網的輸配電負擔,也有助於提高城市能源系統的韌性。
雖然單一建築物屋頂的光電發電量可能有限,但若整合都市中數以萬計的建築物,便可形成規模可觀的分散式發電系統。這正如「螞蟻雄兵」的概念:每個發電單元規模雖小,累積後卻可構成一座遍布城市的大型分散式電廠。建築物光電化不應僅評估單一建築的發電量,應由都市整體能源系統的角度,衡量其長期與累積效益。
目前政策主要著重建築物屋頂,但其實仍有擴充的空間。建築物可利用的太陽光電設置面積,不應僅限於屋頂,也應涵蓋玻璃帷幕、外牆立面、窗戶、遮陽構件及其他適合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的建築表面。透過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技術(Building-Integrated Photovoltaics, BIPV),可使太陽光電模組同時兼具建築材料、遮陽、隔熱與發電等功能,而提升建築物表面的能源利用效益。
尤其在人口密集、土地資源有限的都市地區,若能充分運用建築物的屋頂、牆面及玻璃窗等既有空間,不僅可減少額外用地需求,也能讓發電設備更接近實際用電場所,符合分散式能源、近零能源建築[1]及永續城市發展的基本理念。
綜合而言,本人高度支持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新政策。未來政策推動範圍若能由「屋頂光電」擴展至「建築物全表面光電化」,將屋頂、外牆、玻璃帷幕及窗戶一併納入規劃,便能更充分地發揮都市建築的發電潛力,促進再生能源與建築設計的深度整合。這種作法如此將可使每棟建築物不再只是能源消費者,也能成為具發電、節能與減碳功能的能源生產者,加速台灣邁向淨零建築與永續城市的目標。
2026年07月23日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高銘志
強制屋頂光電制度除了執行面、政策規劃面等議題外,法制本身不正當且違憲疑慮甚高,歡迎受規範之業者提起憲法訴訟。
引進此制度的過程中,有下面一系列的問題:
- 蓋有一定範圍以上屋頂的建商,居住在一定範圍以上屋頂的住戶,為何須負裝設太陽光電的義務與責任?
- 居住在有一定範圍以上屋頂的住戶,為什麼要伴隨著使用太陽光電的義務與責任?
- 為什麼這項責任原則上僅由新屋頂承擔,而不及於面積更大的『既有』屋頂?
- 為什麼全民須補貼這些人? -若此制度這麼好,為什麼只有《柏林太陽能法》(Solargesetz Berlin)等少數國家或地方採行,而無法像躉購費率(feed-in tariff, Fit)或強制再生能源配比(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等再生能源的補貼機制,席捲全球?
- 目前各國大多為「地方政府」採行此強制制度。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何要參考其他國家的「地方」政府修法?
政府若認為有推動必要,立法與制度設計仍應符合憲法及法治國原則要求,應遵循法律保留原則,由法律明確規範,避免以違憲的空白授權方式,規範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
換言之,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應遵循法律保留原則,由法律明確規範,而非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當政府一方面以公法義務要求特定建築物設置光電設備,另一方面亦透過躉購制度、再生能源憑證及其他經濟誘因提供相應之利益。同時混合限制人民財產,以及提供人民利益給付的不同行政制度,有待憲法法院裁判始能確定。
Q1:8月1日上路的新制以「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每20平方公尺1瓩」為單一門檻,且無代金等替代方案。從您的研究來看,這樣的政策設計有哪些優點?有哪些待補之處?
對於未來大幅提升太陽光電裝置容量並無明顯幫助。台灣長期以高躉購費率補貼屋頂型光電,故有好條件且有意願裝設者多已裝設,可見誘因與條件才是驅動裝設的主因。本次修法參考德國柏林2021年通過的《柏林太陽能法》,但該法以超過50平方公尺的屋頂為門檻。台灣規定則向來被譏諷為,屋頂要有超過一個國際標準游泳池的豪宅,或大型社會住宅才需裝設。在本規範引進後,適逢少子化、房地產擴充趨緩,如何以此措施拉高屋頂型裝置容量?
其次,建商若欲規避此強制規定,僅須將建物屋頂縮小到適用門檻以下,難度並不高。且未來購屋族多偏好中小型套房,加上貸款補貼,讓建商更願意推出此種小型住宅,使新法適用對象可能更低於原先預估。
最後,工廠原本不是受規範對象,反而被納管。修法提出後,大家想像的適用對象都是「一般住宅屋頂」。畢竟《柏林太陽能法》主要就規範小屋頂。但修法後,政府無力承受建商反彈,為避免爭議,轉而規範工廠。結果導致修法過程未納入溝通的對象,卻反而成為實際適用對象的荒謬現象!
Q2:長期來看,屋頂光電對台灣的能源轉型是必要的嗎?都會區屋頂的實際發電潛力與「建物用自己發的電」的意義為何?對台灣能源組成與韌性的長期意涵為何?
小屋頂光電的真正價值在「自用」而非「售電」。歐美屋頂型光電主要的裝設誘因,在於裝設者可抵銷因能源轉型、再生能源大量併網後,導致的電價上漲。亦即,一般民眾藉裝設小屋頂太陽光電可「自產自用」,不需買市場上昂貴的電力。自產自用也有助於整體電網,故電力公司可以將電網省下的成本,轉為給予裝設者「自用補貼」,直接或間接降低電費,或減緩電費上漲,而形成正向循環。
但在台灣,則是政府強迫有錢人與企業慷全民之慨的不公正轉型。就如因法規需強制裝設發電設備的汽電共生業者,政府沒有強迫他們須銷售餘電獲利。但既已裝設,業者難免面臨高額躉購費率的誘惑。所以新制是讓原本不願裝設太陽光電的「屋頂有國際標準游泳池大小的豪宅住戶」及「工廠經營者」,也面臨同樣的經濟誘惑,強迫受惠於高額的躉購費率。這項政策乍看之下規範了有錢人與高污染工廠,但實際卻是全民買單。
Q3:從您的研究來看,台灣都會區屋頂光電的實際發電潛力有多大?內政部「每年新增約66萬瓩」裝置容量的估算合理嗎?
每年新增約66萬瓩裝置容量的預測過於樂觀。其實只要統計台灣過去二十年推出的新建案及工廠中屋頂有達規模者,就可以知道此項預估是否過於樂觀。各界預估也都是不可能達到這樣的新增規模。
2026年07月25日
國立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 盧展南
能源轉型不應只是中南部農地變電廠,如漁電共生、農電共生的偏鄉課題,更是全台灣都市人口必須共同面對的集體運動。「在消費端直接發電」的分散式電網,如在地發電、在地消費,能有效抵銷部分北部的日間用電高峰。少輸一度電,就減少了一度電的相應線損,也讓中南部電廠少燒一點煤。
雖然北部陽光較弱,但北部新建築投入發電的每一度綠電,背後代表的「區域平權」與「社會和解」價值,遠遠超過它在物理上的電能產出。一個區域,若只享受能源的便利,卻不承擔發輸配電的責任,是不正義的。
長期以來,台灣採取「全國一律電價」。這種齊頭式平等雖保障了基本的民生穩定,卻掩蓋了電力在長途傳輸中的真實線路損失、電網壅塞成本,以及發電端承受的環境外部代價。宜考慮因地制宜,特別是針對「用電大戶」與「新設 AI 資料中心」採區位定價。
在用電量高的區域,小容量、大範圍的分散式屋頂光電,對配電網、饋線承載與電網韌性的影響相對較低。這就如台電稱AI資料中心、科學園區與住宅用電,分別是鉛球、保齡球與乒乓球的概念一致:集中式電廠若是鉛球、保齡球,那麼分散式屋頂光電就是乒乓球,對電網的影響較低。
面對氣候變遷及地緣政治的挑戰,若搭配微電網設計,雖會增加安全管理及成本,但非常有助於能源韌性。例如美國加州的微電網激勵計畫(Microgrid Incentive Program)是一項全州性撥款計畫。該計畫主要針對弱勢群體、低收入群體和部落社區,旨在資助社區主導的微電網計畫,以增強停電期間的能源韌性。
位於都會區的民眾或政治人物,若還不滿意台灣已經很高的供電可靠度,且不斷質疑電網韌性,又覺得拿他沒辦法,那麼最好自己想辦法。新制要求光電電路具備離網獨立供電給建物的機能,是降低停電損失及不便的好選擇。
2026年07月25日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授 韓仁毓
Q1:8月1日上路的新制以「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每20平方公尺1瓩」為單一門檻,且無代金等替代方案。從您的研究來看,這樣的政策設計有哪些優點?有哪些待補之處?
政策推行通常會簡化條件因素以利推動,但也造成一些不合理的現象。太陽光電的效能與所在區域、氣候條件及周邊建物或地形遮蔽等因素高度相關,這些都是可以科學化分析出來的。簡化這些因素,以全國單一門檻推行,恐無法達到國家發展綠電的最佳效果。雖然法規明訂,由專業機構出具日照模擬結果,若日照條件不良狀況下可予排出上述規範。但這項排除條件之執行應訂定更細膩且明確的標準,以利推動。另外,建築面積小於1000平方公尺,並不代表不具光電效益,逕予排除或許也只是為了降低推動阻力、而非有科學根據。
Q2:長期來看,屋頂光電對台灣的能源轉型是必要的嗎?都會區屋頂的實際發電潛力與「建物用自己發的電」的意義為何?對台灣能源組成與韌性的長期意涵為何?
綠色能源選擇多元,但參照世界各國再生能源發展比例,目前技術最穩定成熟的仍是太陽光電。然而台灣地狹人稠、加上環保意識高,與土地和自然環境的競合關係,地面型光電設施在推動上有其侷限。屋頂型太陽光電則在不改變人為開發程度下,讓人居設施同時具備發電功能,應是對環境衝擊最小,且可被視為我國能源轉型重要的一環。建物若能具備自我提供再生能源的功能,更有助於區域淨零以及能源自給,讓台灣達到更佳的能源韌性。
Q3:網路常見「光電血滴子」、「火災無法撲滅」的說法與擔憂,目前的法規與制度如何把關建物光電面臨颱風與火災等情境?指導原則是否足夠?您認為還需要加入哪些措施嗎?
推行新技術應伴隨合適的法規,太陽光電如同許多建物或公共設施,應訂有明確的施工規範以及安全維護程序,以降低因天災或維護不善所造成的危害,並在危害發生時,有恰當的防護以及救災設備。
Q4:從您的研究來看,台灣都會區屋頂光電的實際發電潛力有多大?內政部「每年新增約66萬瓩」裝置容量的估算合理嗎?
依照模擬以及實測資料顯示,台灣地區每坪(約3.3平方公尺)的太陽能板,每日約可產出2.5-3.3度(瓩)電能。一個小家庭每日用電量約為12-15度。換言之,設置約5坪的屋頂太陽光電,足以供應一個小家庭的每日用電需求。此外,以每平方公尺0.2瓩的設置標準來看,內政部「每年新增約66萬瓩」裝置容量,代表需要330萬平方公尺的屋頂空間。若以法規所定面積300坪以上的建物,為設立屋頂太陽能要件,則約為一萬棟建物。台灣每年約有十幾萬新發使用執照的建物。若其中十分之一的新建物達到300坪面積標準,並設置太陽光電,即可達到內政部所述目標。
Q5:民眾常質疑「北部日照不足、屋頂發電效率低」。從數據來看,屋頂光電對建築物用電自給與尖峰供電的實際貢獻為何?
太陽光電效能不能以單一因素來判定,與所在區域、氣候條件、周邊建物或地形遮蔽等因素高度相關。許多日照條件不如台灣的區域,如日本、德國等仍積極發展太陽光電,代表其仍具效益。在都會區,空調是最大的耗能因素之一,夏日炎炎的白天更是用電高峰。此時若能善用都市建物屋頂發電,將炎熱的太陽輻射轉換為維持生活舒適所需的電能,對降低尖峰用電的效益顯而易見。
Q6:新制要求光電電路具備離網獨立供電給建物的機能。這項要求的實質意義是什麼?是否可能進一步串接社區緊急用電?需要儲能等哪些配套?由於鋰電池與電線走火是光電致災的成因之一,增設儲能會不會增加安全疑慮?
同Q3回覆,施工規範與安全法規是必要的。太陽光電及其儲能的人為設施意外,皆源自設置或維護不當,遵循合適規範並妥善維護可降低安全疑慮。台灣天然災害頻繁,具離網獨立供電系統可在災害或其他緊急狀況下,提高社區能源自給,也降低對台電電網的依賴。儲能也應以足以因應緊急需求為底線,而非設置大型儲能、完全取代現有電網的供電能力。
Q7:每年新增數十萬瓩的分散式屋頂光電,對配電網、饋線承載與電網韌性有什麼影響?電網端需要哪些準備?
最理想的系統應是平時併入全台電網,以供調度,緊急時切離電網,優先供應建築物所需電力,但會增加額外成本。我認為應回到我國發展再生能源的首要目標,也就是淨零以及韌性,不應單以成本效益衡量。
2026年07月26日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特聘教授 魏榮宗
Q1:8月1日上路的新制以「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每20平方公尺1瓩」為單一門檻,且無代金等替代方案。從您的研究來看,這樣的政策設計有哪些優點?有哪些待補之處?
該標準因無設計代金等替代方案,有助提升全台太陽光電設置容量。但不宜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排除條件,相關審核仍需經實際蒐集發電量後的模擬評定報告書,分析後才能確認是否核准排除。倘若因為輿論壓力太過寬鬆審核,則立法精神將打折扣。此外,施工規範仍須留意法規允許範圍及落地可行性。
Q2:長期來看,屋頂光電對台灣的能源轉型是必要的嗎?都會區屋頂的實際發電潛力與「建物用自己發的電」的意義為何?對台灣能源組成與韌性的長期意涵為何?
相較於漁電共生或農電共生,歷年太陽光電推動以屋頂型爭議較小。該政策以螞蟻雄兵、積少成多概念設計,增加綠電供給,對台灣能源轉型確有實質幫助。建物使用自發綠電,可響應世界近零碳建築趨勢。住戶也因較重視自有財產的維護,可兼顧發電量效能。
Q3:網路常見「光電血滴子」、「火災無法撲滅」的說法與擔憂,目前的法規與制度如何把關建物光電面臨颱風與火災等情境?指導原則是否足夠?您認為還需要加入哪些措施嗎?
新聞媒體常見「光電血滴子」、「火災無法撲滅」的負面說法,但觀察相關案例大多屬於DIY自行設置且未依照相關指引所造成。建議興建時依照相關設計規範及選用認證合格產品,自然可以大幅降低安全隱患。惟該標準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路設計,應於輸配電網未能供電時,與輸配電網隔離後,仍得提供太陽光電電力予建築物使用。」技術上雖可行,但與目前《電業法》及消防法規間尚有需克服的執行問題,須妥善規劃後方可落實。
Q4:屋頂光電成為公寓大廈公共設施後,出資、產權與售電收益分配需要哪些法制規範?自發自用、售電收益與誘因制度(含小屋頂獎勵)應如何設計較合理?從您的研究來看,還需要哪些制度設計?
倘若屋頂光電成為新設公寓大廈公共設施,成本自然納入售屋價格,且產權由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因設置容量一般較小,發電多用於折抵公設電費,餘電躉售收益則納入管委會管理基金做平日修繕費用。目前台電電力單價看漲,且光電躉購價格逐年下降,自發自用綠電將成未來常態。若因該標準需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民眾大都以經濟效益考量。小屋頂獎勵仍以鼓勵自發性,而非依法應設置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即可。
Q5:實務上,更換或修繕公設常因區權會無共識而停擺,需要哪些制度設計,才能避免屋頂光電因社區無共識而荒廢?
建商產權移轉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自然由管委會或所有權人繼續維護。運作模式可比照一般公用設施維護。相信只要尚具備經濟效益,一般社區應有共識繼續維持與保護。
Q6:光電設備運轉經常達20年,大部份建物的保固如防水僅1~2年,您認為應該怎麼設計防水修繕責任、點交程序與第三方檢測的規範?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於建物設計之初一併施工,保固將納入建物保固期限。若為後續增設的二次施工,則需釐清責任分界問題,尤其是防水修繕責任。若光電設備非住戶自有,且僅收取租金模式,防水修繕應由興建廠商負全責,如有爭議發生,通常交由第三方公正單位例如建築公會,出具檢測報告認定。若光電設備為住戶自有,則由建物所有權人在保固期後負責修繕。
Q7:從國內外社區能源的經驗(如公民電廠、社區售電收益),有什麼方法能讓住戶從「被強制的義務人」轉為「有感的參與者」?
適用該標準的建物住戶,隨著分攤的公設電費下降,自然就成為有感的參與者。後續推動重點,是如何讓這些住戶能擴散效果到自有、或親友原未受規範的既有建物,也鼓勵他們興建太陽光電系統。
Q8:如果建設光電之義務,以其他建商需負擔之義務,例如綠美化比例、建物退縮等相互競爭,是否有協調機制?
建商在商言商,鋪設光電義務雖可能稍微增加營建成本,但設計之初皆會評估經濟效益,例如申請綠建築、智慧建築等各級標章以獲得容積獎勵。實務已存在綠屋頂及太陽光電共存案例,相信各項近零碳建築措施將可被妥善配置。
利益聲明(Declared interests):「無利益相關」
2026年07月26日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 張簡樂仁
Q1:長期來看,屋頂光電對台灣的能源轉型是必要的嗎?都會區屋頂的實際發電潛力與「建物用自己發的電」的意義為何?對台灣能源組成與韌性的長期意涵為何?
屋頂光電對台灣的能源轉型是必要的,有擴大用電戶實踐責任用電[2]的意涵。屋頂光電若進一步搭配可獨立供電的儲能設備,更可形成家戶型獨立電網,在電力公司因外部因素無法順利供電時可持續供應家戶電力,提升供電韌性。
Q2:網路常見「光電血滴子」、「火災無法撲滅」的說法與擔憂,目前的法規與制度如何把關建物光電面臨颱風與火災等情境?指導原則是否足夠?您認為還需要加入哪些措施嗎?
屋頂型光電建置的結構都需要符合一定程度的抗風強度,也有家戶萬一發生火災時斷電處置與消防指引,這些都需要相關業管單位多加宣導,釐清民眾疑慮。另外,在供電前若有相關業管單位查核該案件是否符合建置規範後再供電,將更有保障。
Q3:民眾常質疑「北部日照不足、屋頂發電效率低」。從數據來看,屋頂光電對建築物用電自給與尖峰供電的實際貢獻為何?
通常民眾會把發電效率與躉售收益與成本放在一起,質疑北部日照不足、屋頂發電效率低,但只要採用發電效率高的設備,對建築物用電自給與尖峰供電仍有實質貢獻。歐洲地區逐漸引進將建築能源效率分級的概念,能源效率高的建築在市場上的價值自然高,引進屋頂光電有助於提升建築物的能源效率與自給率,成為建築物價值的加分項。
Q4:新制要求光電電路具備離網獨立供電給建物的機能。這項要求的實質意義是什麼?是否可能進一步串接社區緊急用電?需要儲能等哪些配套?
光電電路具備離網獨立供電給建物的機能,日後若搭配儲能就具備獨立供電的能力,強化供電可靠度。儲能設備的設置至少要符合家戶或是集合住宅的供電需求,至於是否能提供社區用電,尚需要考慮家戶發出多餘電力而逆送回電網的問題,這部分相較複雜,可由滿足家戶用電(表後)開始做起,再逐漸延伸應用。
Q5:由於鋰電池與電線走火是光電致災的成因之一,增設儲能會不會增加安全疑慮?
儲能設備的安全發展已經漸漸完備,只要採用符合規範的設備與供電線路,就可以把風險降到最低。就像是家戶廚房或餐廳已經普遍使用瓦斯桶,瓦斯桶也有氣爆的疑慮與風險,但只要使用上符合安全規範,就無疑義。
Q6:每年新增數十萬瓩的分散式屋頂光電,對配電網、饋線承載與電網韌性有什麼影響?電網端需要哪些準備?
可能造成電壓變動較大的疑慮,電力公司可在配電變壓器上,以自動調壓設備調整電壓,維持家戶饋線的電壓穩定。
[1]:各國基於「零耗能建築」的概念,意即建築物本身一年的淨能源消耗等於零(年消耗能源等於年生產的能源),建立適合該國氣候特點、建築類型及生活習慣的零耗能相關建築技術標準及技術體系,因此各國提出了相似但又有差異的零耗能建築定義。台灣因環境條件與人口密度高等,難以達成淨零耗能建築的願景,將以「近零能源建築」作為施行方向,並朝向淨零耗能建築邁進。請見:https://ea01.moeaea.gov.tw/e0412/
[2]:「責任用電」指的是在認清電力、土地與環境承載力都有限的前提下,把用電衍生的成本與風險重新分配給實際使用者承擔,而非由電業單方面持續擴充電力供給、將系統成本都轉給全社會,讓「誰使用、誰負責、誰承擔」透過制度化規則落實,而非停留在道德口號。請見: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the-meaning-of-electricity-responsibili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