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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台灣科技媒體中心
- 聯合國在2025年10月28日發布《2025國家自定貢獻綜述報告》(2025 NDC Synthesis Report)。本報告分析64個《巴黎協定》締約方(Parties)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9 月30日提交至「國家自定貢獻登錄冊」(NDC registry) 的新NDC,涵蓋2019年(NDC2.0的起始年)全球總排放量約30%。
 - 本報告涵蓋締約方新NDCs資訊並整體呈現彙編結果,在可能情況下比較各締約方先前與新NDCs差異,而估算NDC實施預計排放水平的方法已於另一份技術文件說明。
 - 報告認為,新NDCs品質有提升,89%締約方提出「全經濟體」 目標(前次為81%),不只專注於減碳,也納入其他的經濟與社會政策考量。88%締約方依據COP28首次「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 GST) 結果制訂NDCs,其中80%說明具體方法。
 - 新NDCs排放軌跡符合締約方2030年目標至長期淨零目標的線性路徑,整體預計排放量較2019年減少17%(11–24%),顯示各國已規畫淨零階段性步驟但仍需加速行動。
 - 所有新NDCs都已超越「減緩」範疇,涵蓋資金、技術轉移、能力建設[1]及損失與損害 等要素。其中 73% 包含調適內容,且實施新NDCs需要持續國際合作與創新方法,以大規模釋出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所需資金與支持。
 
任務授權與背景
- 《巴黎協定》要求各締約方每五年提交反映「最高企圖心」(highest possible ambition)並納入全球盤點成果的NDCs,並且須於《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 CMA)前9-12個月送交秘書處且登錄於「國家自定貢獻登錄冊」,並依第1/CP.21號決定(decision1/CP.21)提供必要資訊以確保清晰、透明與易於理解。
 - CMA歷屆會議建立NDC提交與更新機制。
- 2016年,CMA1通過NDC資訊指導並強調可納入「減緩」以外的組成。
 - 2021年,CMA3要求秘書處每年更新NDC綜合報告。
 - 2023年,CMA5則依《巴黎協定》第4條第4款及第6/CMA.3號決定第2款,鼓勵締約方於2025年提交結束日期為2035年、涵蓋所有「溫室氣體」部門與類別且符合1.5°C目標的「全經濟體」排放減量NDCs。
 
 
確保清晰、透明和易於理解的資訊
- 91%的締約方已依《巴黎協定》要求提供NDCs的必要資訊,且所有締約方均提交政策框架、性別、原住民族、全球盤點成果、公正轉型、調適與執行手段等相關資訊。`
 
溫室氣體排放
- 締約方實施新NDCs後,溫室氣體總排放量預計在2035年達到130(120–139)億噸(原報告使用的單位為Gt)二氧化碳當量,比先前NDCs報告的2030年預計水平低6%、比2019年水平低17%(11–24%),若全面實施所有有條件要素,排放量將降至123(120–127)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比2019年水平低19–24%。
 - 締約方集體實施新NDCs後,溫室氣體排放將在2030年前達到峰值,並於2035年前持續減排,大多數新NDCs已連結長期脫碳目標與發展路徑,多數國家設定於2050年、部分於2040年至2060年間達成淨零排放。
 - 已提交2035年目標的締約方,其預計總排放水平與從2030年預計排放水平至合計淨零排放目標水平的線性軌跡大致相符。
 
政策框架、氣候法規與治理機制
- 97%的締約方在新NDCs中提供法律與政策框架資訊,其中41%已建立法律框架,39%提及國家氣候變遷政策、41%提及國家氣候變遷策略與計畫作為實施NDC的重要工具。
 - 94%的締約方報告,在關鍵部門[2]實施NDCs的法律與政策工具,其中環境部門最突出;77%的締約方提供包含氣候相關的環境法律與政策工具資訊。
 - 47%的締約方將氣候變遷考量納入永續發展框架,並強調永續發展立法、議程、策略與計畫是支撐NDC實施的法律與政策框架工具。
 
參與
- 性別方面,89%締約方提供相關資訊,80%確認在實施NDCs時納入性別,以促進包容性且有效的氣候行動;其中16%先前未提及性別,35%維持相似程度,51%在新 NDCs中更詳細闡述。
 - NDC綜述報告也首次納入兒童與青年章節;相較先前NDCs的61%,88%締約方在新 NDCs中更清晰詳述兒童與青年在制訂與實施中的考量,並強化對其為變革推動者角色的認知。
 - 相較先前的66%,72%締約方更重視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在調適與減緩中的關鍵角色,同時承認其特殊脆弱性,並強調整合傳統、原住民與在地知識與現代做法,且確保其參與氣候領導的重要性。
 - 所有締約方在新NDCs中提供使用至少一種氣候賦權行動(Action for Climate Empowerment, ACE)要素;且相較先前NDCs,對ACE一般原則、過去成就、未來承諾及需求與差距的描述更清晰詳細。
 - 95%締約方於實施階段納入非締約方利害關係人[3],較先前NDCs提升20%;更多締約方讓次國家級實體、私部門與公民社會參與設計與執行。締約方以自願性努力、倡議與聯盟與非締約方協作,動員資源並擴大氣候行動。此一由廣泛諮詢轉向多方利害關係人實施的變化,凸顯全社會與全經濟體的方式,與首次全球盤點的趨勢一致,並強化協作性氣候治理的重要性。
 
國際合作
- 締約方在新NDCs中重申在公約與巴黎協定下對氣候多邊主義的承諾,97%的締約方強調國際合作對動員資源、縮小NDC企圖心與實施差距,以及避免全球暖化最嚴重人類與經濟衝擊至關重要。除履行公約與巴黎協定承諾外,締約方亦說明與國際夥伴以自願性合作倡議、區域合作與能源轉型等部門活動促進有效且包容的氣候行動。
 
全球盤點的成果如何為國家自定貢獻提供資訊
- 88%的締約方表示新NDCs依據首次全球盤點調查結果與呼籲制訂,其中80%提供支持資訊。締約方在NDCs中考量全球盤點成果,並提高減緩的企圖心(77%)、調適(38%)、執行手段(33%)、損失與損害(14%)、回應措施(13%)、國際合作(17%),以及公正轉型、利害關係人參與與性別回應 等跨領域要素。部分締約方說明NDCs中的目標時,承諾與行動將為全球努力做出貢獻。
 
公正轉型
- 70%的締約方在編製新NDCs時考量公正轉型,且大多數計劃將公正轉型考量納入 NDC實施中。締約方在NDCs所有面向(包括減緩、調適與執行手段)都考量公正轉型,並涵蓋各部門與利害關係人,展現全經濟體與全社會的公正轉型途徑。
 - 部分締約方將公正轉型定位為確保向低碳、具氣候韌性經濟體轉型時,不加劇現有或創造新的社會不平等,以實現具社會包容與經濟賦權的氣候行動。8%的締約方明確表示計劃將監測或追蹤公正轉型納入NDC實施。
 
《巴黎協定》第6條下的自願性合作
- 新NDCs中,表示有意願參與巴黎協定第6條下自願性合作 (voluntary cooperation) 以達成氣候目標的締約方數量持續增加。89%的締約方表示計劃或可能使用第6條下至少一種範疇的自願性合作(相較先前NDCs的64%),其中17%提到一般性使用,72%提及使用第6條第2款與第4款下的國際移轉減緩成果 ,20%表示對第6條第8款下的非市場方法感興趣。
 
森林與海洋
- 新版NDC中,締約方認知到森林把升溫控制於1.5 °C範圍內的關鍵作用,將森林措施納入全經濟體減緩目標,並在新 NDCs 列出森林貢獻與指標,強調國際合作與 REDD+ 成果導向支付為森林部門減排要件,且發展中國家將國家 REDD+ 策略與保障措施視為氣候回應核心。
 - 比起以往,更多締約方把減少森林砍伐與退化、植林與重新造林、永續森林管理及因應野火與病蟲害的政策與風險管理納入NDCs,並附成本與資金需求;資金缺口仍在,各方強調可預測的國內與國際資金在包容性治理與國家體系下,是將雄心轉為持久成果的關鍵。
 - 新NDCs中,明確提及海洋的締約方由先前39%增至78%。48%締約方報告海洋行動資金需求,其中46%提出有條件承諾,且多由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提出。
 - 海洋調適涵蓋整合性海岸帶管理、海洋空間規劃、強化海岸與海洋旅遊韌性、海平面上升之海岸韌性、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與海洋保護區及藍碳生態系保育修復、漁業與水產養殖;減緩則包含再生能源部署、藍碳封存、漁業與水產養殖及海運脫碳。
 
調適
- 73% 締約方納入調適,優先關注糧食安全與營養、水資源、健康、陸域與海洋生態系統、關鍵經濟部門、災害風險管理、城鄉地區、沿海與低窪地區、貧困與生計及教育,並在研究、數據與監測、政策框架、國家調適計畫(NAPs)與具時限目標與指標上展現進展,且使策略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全球氣候韌性框架(United Arab Emirates Framework for Global Climate Resilience)一致、強化與減緩及永續發展目標的協同。
 - 在納入調適的締約方中,相較先前的68%,94%提及損失與損害,並說明各部門已觀測與預測的影響與為避免、最小化或應對的措施。
 
包括共同效益的減緩
- 在新NDCs中,98%締約方提出國內減緩措施,且80%報告於2035年前至少一項具最高減緩潛力(每年超過2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6種低成本選項,並指出植林與重新造林、太陽能與減少森林砍伐更需支持。
 - 75%締約方提出與近期CMA會議決定所涉至少一項全球努力或減緩選項相符的量化目標,其中47%明確點名具體作為,且多國另行宣示如在2030年將再生能源產能提高兩倍、強化低碳氫與擴大碳捕捉利用與封存產能等,整體承諾與計畫的合併效果預期超過NDCs同類目標,並呈現調適與經濟多樣化帶動減緩共同效益的上升趨勢,且越來越多NDCs納入公正轉型考量。
 
執行手段
- 各締約方估算的總資金需求達1.97 兆美元,其中減緩約1.34 兆美元,調適約560.5–564.6 億美元。
 - 84%締約方指出所需資金結合國內與國際、公共與私人來源,並尋求雙邊融資、多邊氣候基金、多邊開發銀行與私部門投資,同時探索主權工具與創新金融。
 - 在技術與能力方面,97%締約方提供技術開發與轉移需求與優先事項(92%提及減緩、72%提及調適);在措施上,約75%列出具體措施,45%概述含質化與量化面向,重點多在能源、交通、土地利用與林業上。
 - 逾50%締約方提及氣候監測與觀測技術並結合地理空間工具與人工智慧,73%採取技術創新、研究與示範措施;84%提及能力建設且66%表示落實倚賴相關支持,需求橫跨透明度、技術部署與氣候資金取得,另有25%強調先前報告未提及的損失與損害相關能力。也有締約方將體制安排與利害關係人參與納入,視為能力建設的一環。
 
註釋:
[1]:能力建設(capacity-building)指的是加強國家有效應變氣候變遷能力的過程,包括增強知識、技能、機構和資源等,好達成氣候適應與減緩、技術轉移、公眾意識、教育、透明度等目標。能力建設的原則,是以國家自主和以需求為基礎,確保各國能履行《公約》和《巴黎協定》下的各項承諾。
[2]:這些部門包括能源、環境、水資源、廢棄物、農業與糧食安全、林業、災害風險降低與管理、健康、都市與空間規劃、交通,以及建築、營造與基礎設施。
[3]: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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