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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原文:UNFCCC (2026). 2026 NDC Synthesis Report.
編譯:台灣科技媒體中心
-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秘書處於台灣時間2026年10月27日發布《2026年國家自定貢獻綜合報告》(2026 NDC Synthesis Report),綜整154個締約方於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間提交的127份新國家自定貢獻(NDCs),涵蓋2019年全球排放量約71%。報告指出,《巴黎協定》的落實已有重大進展,尤其是將氣候議題納入政策主流;但集體的減碳量仍大幅偏離科學所需的幅度,難以讓1.5°C目標維持在可達成範圍。
- 部份締約方採聯合提交NDC,如歐盟及其27個成員國共同提交1份聯合NDC;以下百分比為154個締約方的結果。
報告背景與方法:
- 《巴黎協定》要求各締約方每五年提交一輪NDC,並以全球盤點(GST)的成果為依據。
- 依巴黎協定第五次締約國大會(2023年)決議,鼓勵各國提出符合1.5°C的全經濟範疇減碳目標,並於2025年提交以2035年為目標年的NDC。
- 92%的締約方提供了符合巴黎協定第4條第8款,及第1/CP.21號決定第27段規定的清楚、透明與理解所需的資訊。
一、全球盤點成果如何引導新一輪NDC
- 90%的締約方表示新NDC以首次全球盤點為依據,其中82%提供了佐證。
- 締約方提及的強化要素包括減緩(75%)、實施手段(54%)、國際合作(32%)、調適(31%)、因應措施(25%)與損失與損害(7%),以及公正轉型、利害關係人參與和性別敏感等跨領域要素。
二、溫室氣體排放:2035年前達峰,但距離1.5°C仍遠
- 報告預估,若落實新NDC,全球排放將在2035年前達峰並下降,2035年平均將較2019年減少6%。
- 若全面落實有條件要素,也就是締約國預計獲得外部資源或支援後,達到的減碳目標,2035年排放可再減少33億至3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全球排放將提前在2030年前達峰,2035年平均較2019年減少約9%。
- 多數締約方的淨零目標年介於2040年至2070年,其中多數定於2050年。
- 若能落實NDC與各國長期目標,報告估計本世紀末升溫為1.7–2.3°C,並提醒要拉回1.5°C仍需大幅追加減碳。
三、政策架構、氣候法規與治理
- 98%的締約方提供了立法與政策架構資訊,其中45%已通過綜合性氣候變遷法,47%提及國家氣候變遷政策。
- 96%的締約方提出部門政策工具,環境部門的比例最高(83%);74%的締約方將永續發展計畫列為落實工具。
- 在治理方面,94%的締約方設有NDC協調機制,93%進行了利害關係人諮商,91%說明了落實機制。
四、全社會參與:利害關係人、性別、原住民族與青年
- 98%的締約方在規劃時,納入非締約方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落實,前一輪為70%。
- 92%的締約方提供了性別資訊,79%承諾落實時考量性別;其中12%的締約方是首次在NDC中提及性別。
- 重視原住民族與在地社群的締約方由55%增至62%,關注兒童與青年的締約方由72%增加至92%。
- 所有締約方都提供了至少一項氣候賦權行動(ACE)要素的資訊。
五、國際合作與《巴黎協定》第六條
- 各締約方重申對氣候多邊主義的承諾,97%的締約方強調國際合作對縮小落實落差至關重要。
- 94%的締約方計畫或可能使用第六條自願合作或參與全球碳市場,前一輪為78%。
- 其中81%的締約方提及國際轉移減緩成果(ITMOs),21%有意參與非市場途徑。
六、公正轉型
- 82%的締約方在編製NDC時考量了公正轉型。
- 13%的締約方納入或設想了追蹤公正轉型的指標。
- 相較於前一輪,更多締約方在新NDC中設立公正轉型專章,並說明體制安排、落實倡議與進度追蹤方式。
七、森林與海洋
- 90%的締約方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改變與林業(LULUCF)納入全經濟範疇減碳目標。
- 78%的締約方在新NDC中,至少明確提及海洋一次。
- 69%的締約方通報了海洋行動資金需求,其中54%提出有條件承諾,多數為小島嶼開發中國家。
八、調適與損失與損害
- 86%的締約方在新NDC中納入調適要素,優先領域包括糧食安全、水資源與衛生等。
- 其中92%的締約方提及損失與損害,前一輪為56%。
九、減緩:國內措施普及,但綜整目標低於現況
- 99%的締約方呈報國內減緩措施,90%涵蓋太陽能、工業電氣化等高潛力低成本選項。
- 呈報相關措施的締約方中,82%提出了量化目標。
- 各國NDC的2030年再生能源目標合計3太瓦(TW),低於2025年全球已實際達標的5.2太瓦;但若納入各國另行公布的國內承諾與計畫,例如再生能源三倍等目標,則各國承諾的再生能源目標實際高出NDC目標2.5倍。
- 締約方更重視為再生能源、能源效率與電氣化,創造有利條件:
- 規劃改善電網措施的締約方由51%增至70%,擴大儲能的締約方由33%增至56%。
- 規劃建築現地再生能源的締約方由32%增至73%,充電設施的由32%增至50%,工業材料效率的由14%增至40%。
- 92%的締約方將甲烷納入NDC;62%、77%與89%的締約方分別通報了能源、農業與廢棄物部門的甲烷減碳措施。
- 65%的締約方強調減緩措施有助能源安全,其中29%指向再生能源,16%指向能源效率。
十、實施手段:資金、技術與能力建構
- 95%的締約方在NDC中納入了氣候資金資訊,近66%提及制定氣候融資策略。
- 首次提出NDC成本估算的締約方增加19%,提供調適資金需求的締約方增加13%。
- 締約方估算的資金需求共3兆6,070億至3兆6,140億美元,其中減緩約2兆5,110億美元,調適約8,930億至8,980億美元。
- 72%的資金需求涵蓋2025或2026年至2035年;81%的締約方表示需要國際與國內的多元資金來源。
- 98%的締約方提供了技術需求資訊,其中92%涉及減緩、80%涉及調適。
- 71%的締約方提及技術創新與研發,比例較前一輪增加一倍以上。
- 94%的締約方提及能力建構,其中74%表示NDC能否落實取決於能力建構支持。
- 33%的締約方新提出處理損失與損害的能力需求,這是前一輪NDC未曾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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