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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蛋雞產業鏈中的食品安全──飼料添加物篇
背景描述:
近年來,雞蛋的食品安全事件頻傳,許多政策與法案相應而生。然而除相關措施外,許多問題其實與我國目前整體蛋雞產業鏈的現況息息相關,因此為盤點在蛋雞產業中,有哪些潛在因素可能產生食品安全的風險,後續將陸續針對飼養方式、飼料添加物、洗選、一次性包材、蛋品加工、產銷結構,以及廢棄物等議題分別邀請專家回應。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蛋雞營養需求》資料顯示,蛋雞在育雛、育成,及產蛋期等不同生長階段,所需的營養成份皆不同,因此需針對不同時期變換飼料。同時為了保持蛋雞的健康,並提高飼料利用效率,故會搭配飼料添加物餵食蛋雞。對此,專家針對蛋雞飼料的成份、飼料添加物的用途,以及可能的食品風險回應如下:
2020年04月24日
臺灣大學生物科技研究所所長 劉嚞睿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家畜禽與水產飼料的管理訂有《飼料管理法》。而依據《飼料管理法》,另訂有「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參考物質表」與「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添加物參考物質表」。[1] 農委會對於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之管理均採「正面表列」,亦即經農委會公告之物質才可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表列之物質則不得使用。
蛋雞之飼料在臺灣多以玉米、大豆粕、鈣粉、礦物質、維生素等配製而成,另依需要可能額外添加不同種類的飼料添加物。
依《飼料管理法》規定,飼料添加物係指:「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促進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添加於飼料且不含藥品之非營養性物質」。由此定義可知,飼料添加物的主要用途為提高飼料利用效率、維持飼料品質、促進家畜禽與水產動物的發育或保持健康等。
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飼料管理法》訂定之「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添加物參考物質表」中,將飼料添加物分為微生物、酵素、保存劑及抗氧化劑、碘化蛋白、酸度調節劑、品質提升劑、畜水產技術添加物等7類。
除前述法規允許使用之7類飼料添加物以外,飼料中若添加抗生素,需遵守農委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訂定之「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當添加動物用藥品於飼料中供給家畜禽作為促進生長、改善飼料利用效率及預防控制疾病之製劑時,屬非處方藥品,即為所謂的「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包含抗生素製品與非抗生素製品等2類,主要做為抗菌劑與抗寄生蟲劑等兩種用途。抗菌劑類現行可使用的種類共計9種,除可預防控制大腸桿菌症、豬赤痢或細菌性肺炎等疾病以外,部分亦有促進生長及改進飼料利用效率等功效。抗寄生蟲劑現行可使用的種類共計17種,主要用於預防雞的球蟲病。換言之,「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對於「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品目、規格、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以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均有嚴格規定。且現行法規不允許將賀爾蒙或生長激素做為飼料添加劑。
飼料添加物的主要用途為提高飼料利用效率、保持飼料品質、促進家畜禽及水產動物的發育或保持其健康等。故對於發展養殖事業與提供優良畜產品均有正面效果。我國對於「飼料添加物」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均採正面表列方式管理,若使用未經公告之飼料添加物,將以違反《飼料管理法》而「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一般消費者對於使用抗生素較有疑慮,因此「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對於抗生素之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等皆有明確規範。農民若能遵守法規謹慎使用飼料添加物,消費者即無需擔心飼料添加物所衍生的食品安全問題。
※關於部分民眾誤認肉雞生長快速為農民施打或餵食生長激素的相關科學資訊,請參見本人於《吃雞肉致胰臟癌風險增72%即時回應》之說明。
註釋:
[1]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參考物質表」與「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添加物參考物質表」,請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飼料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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