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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背景:
衛福部食藥署在6月25日,預告修正《藥事法》第6條之1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預計將人工流產藥及2款事後避孕藥納入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加強管理藥品流向,引起大眾討論。7月1日,食藥署指出將積極研議事後避孕藥同時經「醫師處方」與「藥師指示」用藥管道的可行性。
英國與澳洲已將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用藥,美國則是轉類為非處方藥,日本也在去年10月開始開放民眾不需處方箋就能在藥局買到事後避孕藥,衛福部長石崇良於7月2日也指出可能參考日本模式開放。「醫師處方用藥」和「指示用藥」有什麼不同?若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用藥」,帶來的效益與風險是什麼?
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專家提供觀點,說明事後避孕藥的監管與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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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怎麼說?
2026年7月1日
資深藥師 陳宜萱
1. 醫師處方用藥、指示用藥是什麼?有什麼不同?
醫師處方用藥是指民眾需要經醫師診斷後,取得處方箋後才能取得的藥品;指示藥相對風險性較低,安全性比較高,通常是已經在市場上用了蠻長一段時間,且沒有嚴重不良反應,主要用於輕微症狀緩解,可以由藥師評估民眾的狀況給予指示藥品(例如:感冒藥),但如果症狀沒有好轉或是變嚴重仍需要就醫。
2. 藥局可以在沒有處方箋的情況下,販賣醫師處方用藥嗎?現行管理制度是什麼?
不行,現行的管理制度就是要醫師處方才能取得處方藥。但針對特定風險性或是濫用性較高的藥品會有更嚴格的流向管理,例如:管制藥品(如安眠藥)、抗生素、麻黃素及瘦瘦針等。
3. 將藥物從醫師處方用藥,轉類為指示用藥,需要考量什麼?
轉類需要考量安全性、有效性,但其中安全性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為有效性在藥品上市前都會有充分的臨床試驗佐證。例如,這個藥品在臨床上是不是有足夠長的使用時間,且沒有發生重大的不良反應事件,能不能使用最低的有限劑量、可以緩解症狀但又能減少不良反應的發生?如果發生不良反應或副作用,是不是容易觀察且可管理?
安全性的另一個層面是社會安全。這個藥品即使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安全性,但可能有被濫用的風險,例如:麻黃素常見於感冒藥中,但可能被作為合成甲基安非他命的原料,所以即使不需要醫師處方,但購買超過七日份還是需要登記流向。
4. 若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用藥,帶來的效益與風險是什麼?
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用藥,最重要的效益是時效性。因為事後避孕藥在性行為後,越早服用越能預防非預期懷孕情況,也就是增加藥品取得的便利性,以及服藥後的有效性。
潛在的風險是若服藥後沒有後續驗孕或是就醫,可能無法提早發現避孕失敗(就是懷孕了卻不知道)或是子宮外孕的情形,以致於錯失第一時間處置的機會。
要降低這樣的風險,可以:
- 限量包裝,因為指示藥品常用於短時間的症狀緩解,所以不會賣大包裝。
- 參考近年的重要政策,非處方藥品外盒及說明書口語化,那也是幫助民眾可以在藥師諮詢之外,也可自我照護,例如可以知道禁忌症或可能的副作用。
- 民眾到藥局買藥自行服用,發生狀況該如何處理?
民眾到藥局買藥後,如果有不舒服的情況,可以諮詢藥師或是就醫。但無論有沒有不舒服,都建議在性行為後14天左右,或是月經延遲一週以上進行驗孕,或是至婦產科追蹤。
2026年7月2日
台灣年輕藥師協會常務監事 周子鈞
事後避孕藥納入追溯系統管理引起大眾討論,我們應先釐清兩件事。第一,現行追蹤管理要求的是藥品供應商申報供給對象與數量給食藥署,並不能追蹤藥局最後販售給誰。第二,在尚未轉類前,藥局沒有處方箋即提供處方藥,仍屬違法。
事後避孕藥的供給,是否應建立合法、即時且有專業把關的取得管道呢?依處方藥轉類原則,事後避孕藥用於避孕失效或無防護性交後的緊急情境,民眾多能判斷需求,且屬短期使用,符合轉類的原則,而且最常見的左炔諾孕酮(levonorgestrel)在多數國家已是非處方藥。這和需要長期評估與追蹤的事前避孕藥,不能混為一談。
國際經驗顯示,轉類不等於放任。美國採 OTC 最大化可近性;英國透過藥師指示藥、PGD 與 NHS 公費服務降低障礙;日本則採要指導醫藥品,要求本人購買、藥師面對面說明、當場服用,價格也高於處方藥,以降低轉賣誘因。
醫療端擔心用藥者未回診,可能使有子宮外孕或其他副作用的病患延誤就醫,這些風險應被重視。但若只維持處方門檻,民眾在夜間、假日或偏鄉更可能轉向地下管道取得藥物。政府應善用今年已啟動的轉類討論,建立藥師指導、警示症狀說明、驗孕建議與轉介機制。追蹤是管理工具,轉類與配套才是兼顧安全與可近性的關鍵。
2026年7月2日
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健康行為與社區科學研究所副教授 官晨怡
討論緊急事後避孕藥的管理政策,不應只聚焦於藥品本身的風險,更應將女性健康與照護需求置於政策思考的核心,並從健康平等與公共利益的角度評估其可能帶來的影響。
從女性健康的觀點來看,女性若能在關鍵時刻擁有身體自主權,並及時取得生殖健康資源,就有機會避免非預期懷孕造成的身心負擔。從公共衛生的角度而言,支持女性在風險發生前或發生當下獲得適切照護,不僅有助於改善個人健康,也能降低家庭與社會後續必須承擔的成本。相反地,若女性在尚未準備好的情況下進入生育歷程,其影響往往不僅止於個人,更可能對人口健康、社會福祉及照顧體系產生長遠影響。
此外,需要使用緊急事後避孕藥的女性,往往已因生命階段、社會處境或資源取得上的限制,而較難穩定使用常規避孕措施。因此,提高取得門檻,最可能受到影響的,正是原本在生殖健康資源上較為弱勢的族群,進一步擴大健康不平等。
世界衛生組織(WHO)長期將避孕措施視為促進女性健康與生殖權利的重要公共衛生策略,也提醒我們,生殖健康政策不能僅以管制為出發點,而應優先思考如何讓真正有需要的女性獲得及時、可近的照護。當實證研究與國際政策皆指出提升避孕措施的可近性有助於改善女性健康時,政策設計更應以女性照護需求為優先,而非讓制度門檻成為新的健康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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